婚前房產婚後拆遷獲得的房產 - 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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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婚前房產婚後拆遷獲得的房產,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1、案情回顧:原告葛某與被告韓某於2005結婚,雙方均系二婚, 2007因原告車禍致殘,被告韓某開始莫不關係,夫妻感情淡漠,因此起訴離婚要求分割財產。2008被告韓某的婚前房產被拆遷,同年1010韓某與南京市棲霞區拆遷辦簽訂南京市徵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明確被產權房屋貨幣補償款為708800拆遷後韓某拆遷補償款中的420208.8,以2420/的價格,向年紀某某置業公司身後了坐落於南京市棲霞區某佳某幢某面積86.82房屋兩套,截止庭審結束時,房屋權屬證尚未登記。其中一套房屋自2013620146出租,原被告一致認可該房租金收入為每年12000。原告認為房產系婚後所得,婚後的安置房產、裝修增值以及租金收益應當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被告辯稱該房屋系韓某婚前財產轉化而來,也未用婚後的財產進行裝修,房屋的裝修系被告母親以及被告與前期之子出資進行裝修的,原告並未在房屋中投入時間精力與成本,因此不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2.裁判結果:1)關於原告葛某要求分割被告韓某因原房屋拆遷申購的拆遷安置房XXX室、XXX室的主張。經查,被拆遷的房屋系韓某婚前財產,而並非原、被告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產生的共同財產,原告亦未提供證據證明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對被拆遷房屋進行過擴建,上述兩套拆遷安置房屋系基於韓某婚前財產轉化形成,且韓某申購的兩套拆遷安置房屋總面積亦未超出被拆遷房屋面積。故葛某主張分得韓某申購的拆遷安置房的請求缺乏依據,本院不予支持。(2)關於葛某要求對XXX室房屋的裝修現值進行分割的主張。庭審中,韓某辯稱XXX室房屋系由其兒子韓某甲及韓某甲母親出資裝修和購買,為此提供了多張以韓某甲為購貨人的單據及發票,葛某未能提供證據證明該房屋使用了其夫妻共同財產進行裝修。故被告的辯稱意見成立,葛某主張對XXX室房屋的裝修現值進行分割的請求缺乏依據,本院不予支持。(3)關於葛某要求分割出租XXX室房屋所產生的經濟收益的主張。雖然XXX室房屋系由韓某婚前財產轉化而來,但基於出租房屋需投入精力經營管理,由此產生的收益應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故原告葛某主張應分得該部分租金收益的請求合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持,

法律分析

根據法律規定,婚前的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變化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這是對擁有財產一方的保護,也符合法理情理。如果能夠通過證據證明確實屬於婚前財產轉化而來的財產,應當將該財產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三律師説法

很多情況男女雙方締結婚姻都會存在一方或者雙方婚前存在大額的資產,然而婚姻不是誰佔誰的便宜,不是雙方結婚了財產自然而出會演變成夫妻共同財產。依照法律規定,婚前一方所有的財產不會因為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更好的保障了私人財產。但是由於婚姻關係存續久遠,也有很多發生婚前的財產在婚後發生混同,那麼就會存在婚前個人財產演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的問題。所以這邊提醒大家,避免婚前大額財產演變為夫妻共同財產,主要注意以下點:

1、婚前流動資金賬户做好隔離區分。

如果婚前有大額的存款賬户,婚後要保持獨立,不能將該賬户作為婚後夫妻共同財產的管理賬户以免發生婚後的收入支付進入了該賬户,否則會隨着夫妻關係存續的久遠,資產發生混同無法區分。

2、婚前不動產賣需要設立獨立的賬户。

如果婚前的不動產婚後因為特殊原因需要買賣處理,一定要設立專門的賬户,能夠查詢資金的來源以及後續流向,證明婚後獲得資產是通過婚前的不動產置換獲得的,這種情況下也屬於婚前個人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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