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劃撥土地使用權出資的相關法律問題》 - ​​​

來源:法律科普站 1.22W

案情簡介

《劃撥土地使用權出資的相關法律問題》 ​​​

 

1999年9月,某鄉政府以原“鄉水泥廠”的實物資產和土地使用權作為出資(以原鄉水泥廠的房屋建築物、機器設備作價700.00萬元,面積80,421.00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權作價300.00萬元出資)入股成立甲公司。

 

2021年1月,當地區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受理甲公司破產清算一案,同日指定破產管理人。管理人在審計過程中發現原涉案鄉人民政府作價出資300萬元的土地使用權至今並未辦理過户登記手續至甲公司名下。同時,鄉人民政府因行政區劃調整合並至某街道辦事處,因此管理人認為被告負有向甲公司補足出資的義務

 

某街道聲稱:甲公司設立於1999年9月,對街道的土地一直佔用使用至今,土地使用權在該年限內的價值已經為公司所享有使用,該價值也已經凝結為公司財產,從1999年至今,即使按照國有工業建設用地年租金標準計算,其實際價值早已超過當時出資的300萬元。同時,街道明確了出資的土地使用權的土地為劃撥土地,因此在程序上無法過户給甲公司。

 

案例分析

 

分析本案的前提是我們要明確公司股東的出資義務,根據我國法律的相關規定,公司股東應當遵守公司章程的規定,足額並及時地繳納其所認繳的出資。在本案中,甲公司在設立之初,某鄉政府(後改為某街道)就明確了其以原鄉水泥廠的房屋建築以及機器設備作價出資。可見,某鄉政府的出資方式為實物出資,且根據性質可以分為動產出資——機器設備;不動產出資——鄉水泥廠的房屋建築及土地使用權。

 

根據出資性質的不同,動產出資的機器設備可以通過轉移實際佔有的方式交付給甲公司從而完成出資。而不動產出資的房屋建築及土地使用權就必須通過將不動產的產權變更登記至設立公司的名下方可完成出資。然而,某街道也在本案中明確,其出資的土地使用權至今並未辦理過户登記手續至甲公司名下。因此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應當認定某街道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

 

同時,公司法司法解釋規定“出資人以劃撥土地使用權出資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當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間內辦理土地變更手續,逾期未辦理的,應當認定出資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可見,法律還是留給了此類以劃撥土地使用權出資的股東一個補救的機會,即及時完成土地性質的變更,使得土地能夠完成流轉的功能。然而,在本案中,街道也明確了涉案土地使用權客觀上無法完成過户,即無法在合理期間內完成土地變更手續。因此應當認定街道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資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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