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者的相關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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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使用者的相關法律

土地使用者的相關法律

1、國又土地政策

進行建設必須使用國有土地,但符合一定條件的可以使用集體土地。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但是,興辦鄉鎮企業和村民建設住宅經依法批准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或者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經依法批准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從以上的規定可以看出:進行建設必須使用國有土地,原屬於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必須辦理徵收手續,徵為國有後才能進行建設,但有幾點例外:

一是鄉鎮企業用地,

二是村民的宅基地建設,

三是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

建設單位使用國有土地,應當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2008年元月,國務院下發了?關於促進節約集約用地的通知?(國發?2008?3號),通知強調:“深入推進土地有償使用制度改革。國土資源部要嚴格限定劃撥用地範圍,及時調整劃撥用地目錄。今後除軍事、社會保障性住房和特殊用地等可以繼續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外,對國家機關辦公和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礎設施(產業)、城市基礎設施以及各類社會事業用地要積極探索實行有償使用,對其中的經營性用地先行實行有償使用。其他建設用地應嚴格實行市場配臵,有償使用。”

2、農村土地使用政策

根據土地用途分類,土地可分為:建設用地、農用地和未利用地三大類。我國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限制將農用地和未利用地轉變為建設用地。農用地和未利用地轉變為建設用地需要經過審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於農業的土地,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給農民使用,但未經依法批准不得將承包地用於非農建設。 根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三類建設可以使用集體土地,分別是鄉鎮企業用地、村民宅基地用地和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但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也就是説農民宅基地出讓和轉讓是違法的,其交易行為不受法律保護。 自2000年起國土資源部批准我省蕪湖市5個鎮開展集體建設用地流轉試點,至今我省先後批准了51個鄉鎮開展了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試點。主要做法是在依法補償農民的前提下,不將集體建設用地徵收為國有,將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給土地使用者,土地收益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二、土地使用的基本知識

1、土地補償費歸村集體所有。村集體作為抽象主體,象徵性擁有所屬成員的集體土地所有權,依照法理,在村集 體失去其所有土地時,理所當然擁有該土地徵用後的所有徵地補償費。對該徵地補償費的具體處分,《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十九條規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項,村民委員會必須提請村民會議討論決定,方可辦理:……從村集體經濟所得收益的使用。”村集體有權以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的形式,決定徵地補償 費的分配和使用,村集體可以將該集體收入用於開辦集體企業,發展公益建設,可以分配到各户,可以分配給被徵用承包經營土地的村民。而村集體依法對其所有徵地補償款作出的處理,應承認其合法性。若村集體將徵地補償費進行分配,則該部分徵地補償費權屬依法發生轉移,集體與成員間因分配決議而產生了權利義務關係。

2、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用地者在徵地中,因其徵地致使他人可預得收入的減少,從而造成權益損失,理應對該 全部可預得收入予以補償,此補償性質同於經濟上的權利義務平等原理。該處的“他人”指該被徵用土地的承包經營者,包括已轉包經營者。村民的該項所得,是其 財產損失的金錢補償,故地上附着物、青苗補償費同於村民的其他財產,性質上並不具有其他特殊的含義。實際中,用地者在預算出其三大補償費金額後,將地上附 着物、青苗補償費連同其他費用一併支付與村集體,由村集體再行處理。因貨幣所有權隨佔有而轉移,此時地上附着物、青苗補償費由村集體佔有控制,村民並不擁 有該費的所有權,其與村集體形成法律上的債權債務關係,村集體作為享有青苗補償費的村民的債務人,必須將該費返還村民,村民亦可向村集體行使給付請求權。

3、對於安置補償費的歸屬,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6條規定:“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徵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後 用於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安置補助費俗稱“勞力安置”,是對具有勞動能力而失去勞動對象的農民的生活安置,具有很強的人身性,但安置補助費的金額 多寡、支付標準並不受被徵土地多寡因素影響,其標準更多地考慮受安置農民個體因素。

任何人不得超越法律規定對土地加以利用。法律不僅是規範土地使用行為,也對某些企圖非法使用土地行為的一種警醒。當然,依法使用土地是必須的,如果沒有法律約束大家的行為,土地就有可能遭到破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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