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 - 如何讓對方“淨身出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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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經常在離婚案件中聽到“淨身出户”這一詞語。那麼“淨身出户”究竟是什麼意思呢?離婚時,如何才能讓對方“淨身出户”呢?這樣的行為是否符合我國法律的規定呢?

離婚時,如何讓對方“淨身出户”?

實際上,淨身出户,是指在婚姻雙方決定離婚時,夫妻中一方要求另一方退出婚姻時不得帶走任何共同財產。通俗化的説就是離婚時一方要求另一方放棄一切錢財,“揮一揮衣袖,不帶走一片雲彩”的離開

有這樣一個案例,劉某與王某夫婦於婚姻存續期間簽訂了一份協議,內容為若男方提出離婚,男方將放棄房子的產權,且房貸按揭依然由男方承擔,另外男方需支付女方扶養費人民幣100萬元;若女方提出離婚,女方將支付男方扶養費人民幣30萬元。協議簽訂後,男方劉某提出離婚,王某則提出劉某須履行協議方同意與其離婚,但這時劉某認為該協議違背了婚姻自由原則,屬於無效的協議。最終,在離婚訴訟中,人民法院支持了劉某的主張,判定該協議無效。

其實,人民法院極少判令過離婚時一方淨身出户,這是因為在離婚案件中,離婚原因和過錯等因素錯綜複雜,法院要綜合考量,既要考慮過錯、也要考慮財產來源;既要考慮現在的財產分割、又要考慮未來當事人的生活客觀需要……看似在情理上對無過錯方不盡合理,但也是法院着眼全局、綜合執行操作等問題的整體權衡。

比如,很多人在婚前會簽訂“夫妻忠誠協議”,約定如婚後一方出軌,出軌方在離婚時要“淨身出户”。但事實上,需要明確的一點是,出軌行為並不一定導致離婚財產多分。法院進行財產分割的總原則是——均等分割,照顧婦女兒童、照顧無過錯方、照顧生活困難的一方,出軌證據屬於法官酌情考慮的證據。有很多出軌受害方不顧一切,甚至付出巨大代價去取得對方出軌的證據,以期待在離婚時可以多分夫妻共同財產,但事實上,無論出軌方構成哪種形式的出軌行為,對離婚財產分割的影響並不大。

而且,“淨身出户”其實也不是一個法律概念,因為根據現有法律,沒有“淨身出户”這一法律後果。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適當照顧無過錯方,但只是適當傾斜,不會幅度過大,過錯方淨身出户在判決中是不大可能出現的。所以,對於當事人來説,如果執意離婚,即便最終法院判決准予離婚,除非某方自願,否則法院一般不會判決其淨身出户。

“願得一心人,白首不相離”是很多人的心願,但有時候,愛情和婚姻不一定是完美無缺的。在開始一段婚姻前,要具備更理性、更包容的心態和處理複雜感情的能力。給彼此多一分信任,多一分尊重和體諒,才能使婚姻關係更加和諧與穩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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