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惡意清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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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的彭某離職一年多後診斷為再生障礙貧血,相當於白血病,三級傷殘,算是非常嚴重的職業病。因為用人單位的香港老闆特別狡猾,在他入職的十多年中,多次註銷公司併成立新公司,導致他在最後這家公司的工作時間只有三年多,而職業病的形成一般需要較為漫長的時間,三年多的工齡對職業病診斷不利。因此,律師先申請勞動仲裁,希望將他的十多年工齡確定下來。就在律師把勞動關係認定案打到一審時,香港老闆將公司註銷,又重新成立了一家新公司。

起訴惡意清算人

為了爭取時間,律師只好冒險撤訴,直接申請職業病診斷,萬幸的是,香港公司不配合調查,被職防院直接認定為職業病。律師再幫助申請工傷認定,在認定工傷後,他獲得了社保基金中心的工傷待遇,當時就有2000多元每月,一直髮放到他死亡之時。他本人已經非常滿意,但是律師見香港老闆行為太惡劣,意難平,又幫他打了幾年官司。

等工傷認定書下來之後,因其用人單位已經註銷,律師只能向香港老闆新成立的公司主張工傷待遇。律師認為他們是關聯公司,具有近十個關聯因素,應為註銷公司承擔工傷賠償責任。遺憾的是,仲裁,一審,二審,律師一路敗訴。因為對手的律師是當地律協副主任,專業水平明顯不夠,再者律師認為這個案子勝訴理由充分,律師覺得輸得太詭異,又幫忙申請再審,再審申請亦被駁回,真像碰到鬼打撞。

在這種情形下,律師要助理再次幫助彭某申請仲裁,起訴原公司的負責人,他不但是原公司註銷時清算組負責人,也是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律師認為在他在明知公司存在債務的情形下將公司註銷,屬於惡意註銷,要對公司債務承擔償還責任。仲裁直接決定不予受理,律師起訴至法院。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與原告不存在勞動關係,也沒有生效文書認定原公司應向原告支付賠償,本案也非清算責任糾紛,故駁回彭某的訴訟請求。律師認為這三個理由都很牽強,上訴至中級法院,中級法院拖了很久才出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打了好多年的官司,律師也覺得累了,沒有申請再審。

這一系列案子的啟動其實還有一個關鍵事實,彭某入職的公司是一家三來一補企業,這種企業是由香港公司作為投資方,但是有一個本地負責人。理論上講,公司註銷後,彭某還是可以向香港公司主張權利,但是這種香港公司,幾乎都是空殼公司,即使有起訴渠道,也沒有實際意義。蓋因這個事實的存在,起訴關聯公司和清算人員,也都是不得已而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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