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維權站|喝酒開車誤事 - 法律責任自負

來源:法律科普站 2.79W

律師點睛:一般情況下,車輛行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濃度大於或者等於20毫克/100毫升是飲酒駕駛,屬於行政處罰範疇;含量達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是醉酒駕駛,屬於刑法處罰範疇,不管觸犯哪種處罰範疇,都必須承擔法律責任。

交通事故維權站|喝酒開車誤事 法律責任自負

2019年10月17日,周某某飲酒後駕駛長城牌輕型普通貨車沿靈武市馬家灘鎮國馬線行駛至3公里+650米處,與步行至此路段的程某某發生碰撞後駕車逃離現場,造成程某某受傷、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事後,靈武市公安局交警大隊對此起交通事故作出責任認定,周某某承擔此起事故的全部責任,程某某無責任。

經診斷,程某某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左手掌骨骨折、右眼球鈍挫傷等損傷。期間,程某某的家屬一直聯繫肇事司機及保險公司協商賠償事宜,但因肇事司機涉嫌違法行為被拘留無法聯繫、保險公司在本地無分支機構等諸多因素無法達成賠償事宜,未能和解。無奈之下,程某某聘請寧夏瀛智律師事務所易索賠團隊律師幫其維權。

在調查瞭解了此次交通事故的詳情後,易索賠團隊主辦律師與程某某及其家屬協商後,確認辦案思路如下:1.將肇事司機周某某、肇事車輛所有人某電力檢修有限公司、保險公司列為被告。2.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第三人人身損害,當事人請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二)醉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後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之規定,主張由交強險承保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承擔責任。3.依據《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後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之規定主張,由周某某在交強險責任限額不足賠償的部分承擔其相應的賠償責任。

庭審中,保險公司辯稱周某某的行為屬於飲酒駕駛,屬於保險公司的免賠事由,因此其不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周某某辯稱他具有單位員工身份,駕駛車輛是工作需要,單位應該承擔責任。易索賠團隊律師的代理意見是:交強險系強制責任險,目的是為了保障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賠償,促進道路交通安全;交強險應當在責任限額內賠付受害人的合理損失。最終,法官採納了易索賠團隊律師的意見,判決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的責任限額內承擔4.8萬餘元的賠償責任,周某某在超出交強險責任限額的2萬元範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