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親去世後母親使用存款購買房屋有屬於父親份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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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訴稱

父親去世後母親使用存款購買房屋有屬於父親份額嗎

原告趙某文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被告林某與被告趙某佳的贈與合同無效;2.位於北京市一號房屋(以下簡稱一號房屋)原告趙某文享有八分之一的房屋產權份額,二被告協助原告辦理權屬變更登記手續;3.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

趙某德和林某系夫妻關係,二人共生育三個子女,按長幼順序分別是:長女趙某靜、次女趙某佳,兒子趙某文。趙某德於1998年11月2日死亡註銷户口,生前未留有遺囑。趙某德的父母均去世於其本人之前。

趙某德和林某曾均為城鎮職工,承租位於北京市B的直管公房。趙某德去世後,林某於2002年2月25日作為買方與北京市朝陽區國土資源與房屋管理局簽訂《成本價出售直管公有住宅樓房協議書》,計算林某和趙某德夫婦工齡折扣後,林某用夫妻積蓄以16756.58元購得該房。2002年11月拆遷辦與林某簽訂《北京市住宅房屋拆遷貨幣補償協議》,拆遷北京市B號樓(以下簡稱B號房屋)的直管公房,拆遷款由林某控制,未進行過分割。

拆遷後,林某於2003年3月11日與案外人簽訂《房屋買賣協議書》,用房屋拆遷款購得一號房屋一套,登記在林某名下。

綜上,趙某文認為:B號房屋為林某利用趙某德與林某生前工齡折算後以夫妻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依據相關法律規定應為趙某德和林某夫妻共同財產,在趙某德去世前未留有遺囑的前提下,趙某文作為趙某德法定繼承人對該房屋享有繼承份額,在該房屋拆遷後,林某利用趙某文房屋份額所獲利益取得的一號房屋,趙某文應享有同樣的房屋份額,應為雙方按份共有房屋。

後,林某擅自將一號房屋以贈與的方式過户給趙某佳的行為明顯侵犯了趙某文的合法權益,贈與合同依法無效。現,雙方對一號房屋的繼承份額無法協商達成一致意見,故訴至貴院,請求貴院判如所請。

 

被告辯稱

被告趙某佳辯稱:不同意趙某文的訴訟請求。本案案由是法定繼承糾紛,必須有可繼承的財產,但本案沒有可繼承的財產。我方有贈與合同,首先應先確認贈與合同是否有效後再進行確認之訴,否則有可能會影響我方的上訴權利。贈與合同沒有合同無效的情形。綜上,請求駁回趙某文的訴訟請求。

被告林某辯稱:我的意見同趙某佳一致。

第三人趙某靜辯稱:我的意見同趙某佳一致。

 

法院查明

趙某德和林某系夫妻關係,二人共生育長女趙某靜、次女趙某佳,兒子趙某文三名子女。趙某德於1998年11月2日死亡註銷户口。

2002年2月25日,賣方北京市朝陽區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與買方林某簽訂《成本價出售直管公有住宅樓房協議書》,有林某購買B號房屋,房屋實際售價14648元。該協議約定按乙方夫婦雙方建立住宅公積金前的工齡基於工齡折扣。林某表示B號房屋使用了其與趙某德的工齡折扣,優惠了大約2000元。

2002年11月9日,拆遷辦與被拆遷人林某簽訂《北京市住宅房屋拆遷貨幣補償協議》,拆遷林某房屋。該協議載明在冊人口三人,包括林某、趙某佳、孫某。

2003年3月11日,賣方劉某與買方林某簽署《房屋買賣協議書》,由林某購買一號房屋,房屋價款17.5萬元。

2017年5月2日,林某與趙某佳在人民調解委員會主持下,達成如下調解協議:……2.趙某佳保證林某一直居住直到過世,如果遇到拆遷趙某佳要給老人租住房屋,保證林某居有定所;……4.林某的日常生活費用全部由趙某佳負擔。

後林某至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調解協議。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確認人民調解協議書有效。

2017年5月23日,一號房屋轉移變更登記至趙某佳名下。

趙某文主張B號房屋購買時使用了趙某德的工齡優惠予以工齡折扣,購房款是趙某德與林某的夫妻共同財產,因此B號房屋應屬於趙某德與林某的夫妻共同財產;後B號房屋被拆遷,拆遷款也應是趙某德與林某的夫妻共同財產,林某使用拆遷款購買了一號房屋,一號房屋也應系趙某德與林某各佔一半份額遺產;

趙某德生前未留有遺囑,一號房屋的一半份額應在林某、趙某文、趙某佳、趙某靜四人中平均分配,因此趙某文應繼承一號房屋八分之一份額。林某、趙某佳、趙某靜均主張B號房屋不屬於林某與趙某德夫妻共同財產,應屬於林某個人財產,一號房屋也應屬於林某個人財產。

現一號房屋實際由趙某文居住使用。

 

裁判結果

駁回原告趙某文的全部訴訟請求。

 

房產律師靳雙權點評

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趙某德於1998年去世。B號房屋於2002年2月25日由林某通過與北京市朝陽區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簽訂《成本價出售直管公有住宅樓房協議書》而購買,購買時間晚於趙某德去世時間,因此並不屬於趙某德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至於B號房屋拆遷所得拆遷款,以及林某2003年3月11日購買的一號房屋,均不屬於趙某德的遺產。故,對於趙某文主張的一號房屋屬於趙某德的遺產,應在繼承人範圍內平均分割的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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