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區地下停車場積水導致業主摔倒 - 物業有責任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1.9W

物業公司對小區履行管理和維護義務。所以基於管理行為,物業可以對修建了地下停

小區地下停車場積水導致業主摔倒,物業有責任嗎?

車場的小區收取相應的停車管理費用。那麼小區業主在停車場發生安全事故造成損害,

可以向物業主張賠償嗎?

基本案情

2020年8月31日,某小區的物業保潔員在沖洗地下停車場地面。此時,業主鍾

女士剛好開電動車載兒子小蘇出門,由於地面積水濕滑,鍾女士駕駛電動車經過時不慎

滑倒,車輛壓到小蘇。送醫院後檢查發現,小蘇左腿多處骨折。小蘇住院接受治療13天

後出院,但仍需休息療養數月,不僅影響日常行走,還導致小蘇未能到校學習,嚴重影

響學業進度。鍾女士認為,物業在清洗地下停車場後,未及時清理地面積水,且沒進行

任何警示或防滑的安全防護措施,導致發生這起安全事故的發生,使年幼的小蘇身心受

到損傷。鍾女士認為物業公司的行為構成侵權,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於是鍾女

士將物業公司起訴至法院,要求物業公司支付小蘇的醫療費、醫藥費、輔助器具費、護

理費、住院伙食補助、營養費、精神損害撫慰金、傷殘賠償金等費用合計130787元。

爭議與事實

本案爭議的焦點在於:

一、物業公司是否違反公共場所安全保障義務,是否應承擔賠償責任。我院查明的事

發當時的監控視頻顯示,當日早上物業保潔員清洗車庫時地面濕滑,監控範圍內未見到

慢行提醒標識。鍾女士騎速較快,左轉拐彎時未見明顯減速,車輛向左側滑並壓着小蘇

致其受傷。

二、小蘇的損失的認定問題。鍾女士提交了醫療醫藥發票、購買手動輪椅等輔助器具

的發票、醫院開具的疾病診斷證明書、司法鑑定所開具的司法鑑定意見書。經查明,小

蘇一共花費醫療醫藥費和輔助器具費合計6795.20元;醫院診斷書顯示小蘇住院治療13

天,住院期間陪護1人,出院後建議休息3個月;司法鑑定意見書鑑定小蘇未構成傷殘。

審理結果

關於焦點一,法院認為,物業公司進行地下車庫清潔作業時,未及時排除公共場

所地面濕滑的妨害,也未及時設置提醒標識等安全保障義務,造成小蘇損害,應當承擔

侵權賠償責任;而鍾女士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明知經過的地面濕滑,卻沒有減速

以避免意外的發生,鍾女士未盡謹慎注意義務,對小蘇損害的發生也存在過錯。綜合本

案實際情況及雙方的過錯程度,法院認定物業公司和鍾女士對小蘇的損害各承擔50%的

侵權責任為宜。

關於焦點二,小蘇的醫療醫藥費有醫療發票、輔助器具有發票予以證明,予以認定;

根據住院及護理天數,對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酌定計算相應費用;經鑑定,

小蘇未構成傷殘,且無證據證明本次損害事故對小蘇造成嚴重的精神損害,故對傷殘賠

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不予支持。

法官説法

承辦法官認為,物業公司作為小區的管理人,對小區業主應盡到法律規定的安全保

障義務。在小區的管理中,對於安全隱患問題,要及時作出反映,如:擺放警示樁、張

貼告知書、清除安全隱患等。同時,本案中的鐘女士作為一個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也

有義務維護自身和被監護人安全。鍾女士由於在地庫行駛中,未盡到應有的安全行駛義

務,致使小蘇摔倒受傷,也需承擔相應責任。

聲明:本文來源“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在此致謝!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