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糾紛中 - 男方能否以女方侵犯生育權要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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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女雙方關於生育權的法律規定

婚姻糾紛中:男方能否以女方侵犯生育權要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

《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婦女依法享有生育子女的權利,也有不生育子女的自由。

《憲法》第三十三條中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公民的生育權是人與生俱來的權利,法律明確規定女性享有生育權的同時,依據平等原則男性也當然享有生育權。

二、男方不能以女方侵犯生育權要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

生育權是法律明確規定的一項公民基本權利。男方也享有生育權。男女雙方結婚後,應當協商決定生育子女或者不生育子女,女方懷孕後,如要中止妊娠,應當與男方協商決定,如未經男方同意且在沒有正當理由的情況下中止妊娠,構成對男方生育權的侵犯,男方可以提起離婚訴訟,但不能主張損害賠償。

案例

2021年9月,劉某趙某確定戀愛關係。2021年12月,趙某懷孕,經檢查患有子宮肌瘤,劉某趙某登記結婚。兩人因感情問題分居2022年2月,趙某要求與丈夫劉某離婚、中止妊娠。在丈夫不同意的情況下,趙某就獨自到醫院進行中止妊娠手術。隨後,趙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離婚。經法院主持調解,雙方自願離婚。

2022年8月,劉某趙某侵犯其生育權,對其造成精神損害為由,訴至高新法院要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

法院審理認為:趙某劉某結婚後,夫妻雙方感情不好,趙某在向劉某提出離婚的情況下中止妊娠,具有正當理由,不屬於擅自中止妊娠。另外,趙某懷孕後,患有子宮肌瘤,基於身體原因,也可以中止妊娠。趙某沒有侵害劉某的生育權,劉某主張的損害賠償,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依法判決駁回了劉某的訴訟請求。

三、對於女方中止妊娠正當理由的認定

司法實踐中,一般有以下情形:

1)女方患有不宜繼續妊娠的疾病的;

(2)夫妻關係不好,雙方已經分居生活的;

(3)女方已經向男方提出離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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