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要求男方結紮是否侵犯生育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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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根據法律規定,國家和政府保障公民知情選擇安全、有效、適宜的避孕節育措施。強制結紮屬於違法行為,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生育權是法律賦予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夫妻雙方各自都享有生育權。生育權的實現需要夫妻協商一致,共同行使。如果妻子不願意生育,丈夫不得以其享有生育權為由強迫妻子生育。妻子未經丈夫同意結紮,雖可能對夫妻感情造成傷害,甚至危及婚姻穩定,但丈夫並不能以本人享有的生育權對抗妻子享有的生育決定權。

女方要求男方結紮是否侵犯生育權?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在推行計劃生育工作中應當嚴格依法行政,文明執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權益。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受法律保護。實行計劃生育,以避孕為主。國家創造條件,保障公民知情選擇安全、有效、適宜的避孕節育措施。實施避孕節育手術,應當保證受術者的安全。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應當指導實行計劃生育的公民選擇安全、有效、適宜的避孕措施。對已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倡選擇長效避孕措施。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解釋(一)》第二十三條: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權為由請求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雙方因是否生育發生糾紛,致使感情確已破裂,一方請求離婚的,人民法院經調解無效,應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三款第五項的規定處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夫妻之間的生育權是平等的,不存在誰的權利優先於誰的問題。婦女受孕後,胎兒構成婦女人身的組成部分。丈夫的生育權的實現不得侵害婦女的人身自由權。換言之,如果妻子不願意生育,丈夫不得以其享有生育權為由強迫妻子生育,妻子懷孕後,是否生育子女,應由婦女本人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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