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對外借款 - 並非都屬共同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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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8日,趙先生匆匆趕來説已經約了揚州律師陳律師,將他引進諮詢室後趙先生唉聲歎氣直説自己被坑慘了,見到揚州律師陳律師後趙先生這才娓娓道來。

夫妻一方對外借款,並非都屬共同債務

趙先生的前妻李某於2018年8月12日向錢某借款10萬元。兩人口頭約定借款期限6個月,月息3分。同日,錢某扣除第一個月利息3000元后向趙先生的前妻李某轉賬97000元。趙先生的前妻於2018年10月17日向錢某補充出具《借條》一份,《借條》上載明的借款時間為2018年8月12日。期間趙先生的前妻李某共計還款41000元,其中15000元還的是2018年8月12日至2019年1月31日的利息。2020年1月14日還的2萬元是本金。2020年1月23日趙先生的前妻李某和錢某坐下來談,錢某跟趙先生的前妻李某要8萬元,趙先生的前妻李某從2020年3月份開始每個月還4000元,分20個月還清。2020年3月31日趙先生的前妻李某還了4000元,2020年4月30日還了2000元。如果不算,錢某一開始扣掉的3000元利息,趙先生的前妻李某也只差原告74000元。現在錢某將趙先生和趙先生的前妻李某一同起訴,起訴狀上説是夫妻共同債務,理由是趙先生知道借款的事實,且幫李某償還了兩個月債務,故該筆借款應推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趙先生説自己與李某已於2020年5月27日離婚。李某向錢某借款事先趙先生根本不知道,事後趙先生也沒有追認。該筆借款沒有用於家庭生活,趙先生也沒在《借條》上簽字,故他不應該承擔任何責任。

揚州律師陳律師瞭解情況後查看了趙先生帶來的證據材料隨後接受了趙先生的委託,為趙先生出庭辯護。

最終法院駁回了錢某對趙先生共同還款的訴訟請求。

江蘇首維律師事務所友情提醒:夫妻存續期間一方在伴侶完全不知情的情況向他人借款,並且所借款項不是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不知情的一方可不用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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