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所借債務屬於共同債務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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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夫妻一方所借債務屬於共同債務嗎?

夫妻一方所借債務屬於共同債務嗎?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這一條款是通過對夫妻共同債務產生的原因來介定夫妻共同債務的範圍。對於夫妻共同債務產生的原因很多,在律師所經過的案件中有很多其本身就是非法債務,是法律上就不認可的,更不要説將其作為夫妻共同債務來承擔了。比如説賭債,毒資等。這些債務即使是有借條出具的,也不會被認定為共同債務。

二、範圍

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財產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為購置這些財產所負的債務;

(二)夫妻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三)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或者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經營收入用於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負的債務;

(四)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治病以及為負有法定義務的人治病所負的債務;

(五)因撫養子女所負的債務;

(六)因贍養負有贍養義務的老人所負的債務;

(七)為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

(八)為支付正當必要的社會交往費用所負的債務;

(九)夫妻協議約定為共同債務的債務;

(十)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在承擔責任的方式上,夫妻“共同償還”的責任是連帶的清償責任,不論雙方是否已經離婚,均得對共同債務以夫妻共同財產、自己所有的財產清償。債權人有權向夫妻一方或雙方要求清償債務的部份或全部,它不分夫妻應承擔的份額,也不分先後順序,夫妻任何一方應根據債權人的要求全部或部份承擔債務,一方財產不足以清償時,另一方負有清償責任。

為了更好的保障婚姻雙方的權益,國家也是規定了在辦理了婚姻登記手續後,雙方的收入都是屬於共同財產,在處置和使用共同財產時也要遵循配偶的意見,如果雙方出現了感情問題後也是可以辦理離婚手續的,那麼在離婚時也要將共同財產以及共同的債務進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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