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所欠債務是否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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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夫妻一方所欠債務是否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所欠債務是否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所欠債務是否屬於夫妻共同債務需要根據具體情況來進行判斷,根據《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第三款,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夫妻舉債需事先協商一致,並立下書面協議。一方單獨舉債,事後配偶一方沒有追認的,應視為夫妻一方債務。

包括:

(一)夫妻雙方約定的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

(二)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關係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三)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未用於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四)男女各自婚前所負的債務,但已轉化為夫妻共同債務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二、夫妻共同債務的範圍有哪些

所謂夫妻共同債務是指為滿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的範圍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財產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為購置這些財產所負的債務;

(二)因日常生活所負的債務;

(三)因生產經營活動,經營收入用於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負的債務;

(四)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治病以及為負有法定義務的人治病所欠的債務;

(五)因撫養子女所負的債務;

(六)因贍養負有贍養義務的老人所負的債務;

(七)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

由於共同債務是為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所以,應當以夫妻共同財產償還。如果夫妻共同財產不足以清償共同債務時,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餘下債務在確定償還責任時,應當考慮雙方實際償還能力的大小。能力強的,應當適當多承擔,能力弱的,可適當少承擔。

我們國家關於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方式是非常的嚴格的,比如説夫妻在存續期間的話,通過一方的名義來向另外的人員進行借款,並且將直接借款都用於家庭支出的話,仍然是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等,畢竟他是屬於為了生活共同所負擔的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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