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某確認房屋買賣合同無效案
【案情簡介】
羅某與被告一澹某(美國籍)系夫妻關係,張某、羅一(美國籍)與被告二羅二系羅某、被告一澹某之子,羅某於2008年08月29日因病去世,去世後其遺產並未進行分割,羅一與澹某、羅二溝通對遺產進行繼承,但二人以沒有遺產為由,拒絕分割。羅一起訴至法院要求按照法定繼承對其父親的遺產進行分割,但訴訟過程中發現,二被告已於2010年04月30日串通將登記在羅某與澹某名下的北京市昌平區房屋以買賣的形式出售給被告二,即張某的弟弟羅二。
【爭議焦點】
1.羅二與澹某的買賣行為是否有效?
2.羅某的遺產分割是否還能進行?
3.羅某二與澹某侵害其他繼承人合法權益的行為如何定性?
【律師看法】
爭議焦點1:羅二與澹某的買賣行為發生在羅某去世之後,而且根據律師前往昌平區不動產登記中心調取的房屋轉移登記檔案可知,羅二與澹某是找他人冒充羅某,辦理了產權轉移登記,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的12種合同無效的情形之一: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合同無效;該買賣行為是無效的。故經過確認無效之訴,法院也通過判決的形式對該行為的無效進行了確認。
爭議焦點2:羅某的遺產雖然從表面看,已經轉移登記至其他人名下,但該行為經過法院判決確認無效之後,遺產的所有權恢復至買賣之前,故法律上來説,羅某的遺產依然是處於羅某去世後沒有進行分割的狀態。此處需注意,該案由於涉外,故訴訟週期很長,在訴訟過程中一定要對涉案財產進行相應的保護,避免再生枝節,增加當事人的訴訟成本。
爭議焦點3:羅某去世前未訂立遺囑,故去世後其遺產應該按照法定繼承,在其繼承人之間平均分配,但二被告在明知的情況下,惡意串通,將羅某的遺產通過買賣的方式進行轉移,侵害了其他繼承人的權益,嚴格從法律層面來看,足以追究其二人的刑事責任。
【案件結果】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法院將本案中止審理,移送公安機關,確定羅二與澹某的行為是否已經觸犯刑事法律,需要追究其二人的刑事責任,但經過公安機關慎重考量,由於本案系家庭內部矛盾,可以通過民事案件解決糾紛,最終並未刑事立案,法官向當事人釋明如果堅持追究二人的刑事責任,也可以前往公安機關報案處理。
之後經過開庭審理,法院判決羅二與澹某的買賣合同無效,羅一再次起訴要求按照法定繼承處分羅某的遺產,並且鑑於羅二與澹某的侵害其他繼承人權益的行為主張對其二人適當少分或不分遺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