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買賣合同效力確認糾紛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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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買賣合同效力確認糾紛怎麼辦?

一、房屋買賣合同效力確認糾紛怎麼辦?

解決購房過程中發生的房產糾紛,可以通過協商、調解、仲裁、行政和訴訟等辦法加以解決。

(1)協商解決。協商解決是雙方當事人達成一致以解決問題。

(2)調解解決。調解,是指購房糾紛的買賣雙方,在不能通過相互協商解決糾紛時,根據一方當事人的申請,在房地產管理部門、消費者協會或其他組織部門的主持下,通過説服教育,促使雙方當事人根據有關商品房銷售的法規和政策的規定,相互諒解,達成和解協議,使購房糾紛及時得到解決的一種方式。

(3)仲裁解決。仲裁又稱公斷,是指買賣雙方在爭議發生之前或爭議發生後達成協議,自願將爭議交給仲裁機關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地方性行政規章、規定做出對各方均具有約束力的裁決。

(4)行政解決。購房糾紛的行政解決,是指經商品房所在地的房地產管理機關等部門調解無效或達成協議後,當事人又反悔的糾紛,或者是購房糾紛當事人直接到行政部門投訴,由該行政管理部門對其糾紛進行處理的一種具體行政行為。

(5)訴訟解決。購房糾紛的訴訟解決,是人民法院在糾紛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共同參加下,解決購房糾紛的一種方式。

二、《民法典》關於合同的效力的法律法規

第五百零二條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未辦理批准等手續影響合同生效的,不影響合同中履行報批等義務條款以及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申請批准等手續的當事人未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違反該義務的責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的變更、轉讓、解除等情形應當辦理批准等手續的,適用前款規定。

第五百零三條無權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訂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經開始履行合同義務或者接受相對人履行的,視為對合同的追認。

第五百零四條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外,該代表行為有效,訂立的合同對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發生效力。

第五百零五條當事人超越經營範圍訂立的合同的效力,應當依照本法第一編第六章第三節和本編的有關規定確定,不得僅以超越經營範圍確認合同無效。

第五百零六條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一)造成對方人身損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第五百零七條合同不生效、無效、被撤銷或者終止的,不影響合同中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

三、商品房買賣合同產權登記的辦理

1、現售商品房的,自本合同簽定之日起30日內,甲乙雙方應向房屋所在地土地房屋登記機構提出辦理本商品房《房地產權證》的申請,提交土地房屋登記機構規定的相關資料,並取得土地房屋登記機構出具的登記受理單。

2、預售商品房的,在本商品房實際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內,由甲乙雙方向房屋所在地土地房屋登記機構提出辦理本商品房《房地產權證》的申請,提交土地房屋登記機構規定的相關資料,並取得土地房屋登記機構出具的登記受理單。

3、甲、乙雙方應相互配合辦理本商品房產權登記。由乙方委託甲方辦理的,乙方應在簽定本合同日內,將辦理本商品房產權登記需由乙方提供的資料提供給甲方。

4、如因甲方的責任,未能按期向房屋所在地土地房屋登記機構提交辦理本商品房《房地產權證》的申請,取得土地房屋登記機構出具的登記受理單的,雙方同意按下列方式處理:  按逾期時間,分別處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日(含)之內,自約定向土地房屋登記機構提交資料並取得登記受理單之日起,至甲方實際提交資料並取得土地房屋登記機構出具的登記受理單之日止,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已付房價款萬分之的違約金,並於甲方實際取得土地房屋登記機構出具的登記受理單之日起30日內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依據法律規頂,房屋買賣合同如果有糾紛,可以依據《民事訴訟法》向法院提起申訴,也可以雙方先協商調解。瞭解解決購房過程中發生的房產糾紛的方法,以及商品房買賣合同產權登記的辦理;還有《民法典》關於合同的效力的法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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