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不予立案處理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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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律師意見:

公安機關不予立案處理怎麼辦?

1、去公安報案後,公安沒有立案處理怎麼辦?這裏面有多種可能,有可能是當事人報案、控告的的事實,不符合立案條件,即達不到刑事立案的標準,不構成刑事犯罪;有可能是雖構成犯罪,但是情節非常輕微,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責任的情形。

2、法律規定,公安機關決定立案處理的,應當應當製作《立案決定書》,決定不立案的,也應制作《不予立案通知書》,並要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對不予立案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書後七日以內向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複議;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複議申請後七日以內作出決定,並書面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對不予立案的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書後七日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複核;上一級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複核申請後七日以內作出決定。對上級公安機關撤銷不予立案決定的,下級公安機關應當執行。

3、被害人若認為公安機關應當立案不立案的,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行使監督的權利,檢察院認為公安應當立案偵查的,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説明不立案的理由,檢察院認為公安不立案的理由不成立的,可以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公安機關收到通知後應當立案偵查。

二、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12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於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範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並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13條規定:“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説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案。

3、《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168條規定:“ 公安機關接受案件時,應當製作受案登記表,並出具回執。

4、《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175條規定:“公安機關接受案件後,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於自己管轄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予以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不予立案。對有控告人的案件,決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製作不予立案通知書,並在三日以內送達控告人。

5、《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179條規定:“對人民檢察院要求説明不立案理由的案件,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通知書後七日以內,對不立案的情況、依據和理由作出書面説明,回覆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作出立案決定的,應當將立案決定書複印件送達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通知公安機關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通知書後十五日以內立案,並將立案決定書複印件送達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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