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過繼給親屬其親生父母去世後能否參與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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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訴稱

子女過繼給親屬其親生父母去世後能否參與繼承

趙某文提出訴訟請求:判決原、被告依法繼承北京市西城區一號房屋。

事實與理由:被繼承人趙某鵬於2019年1月去世,被繼承人林某於2003年5月去世。趙某鵬與林某為夫妻關係二人育三子兩女,分別為趙某文、趙某達、趙某剛、趙某鑫、趙某亮。趙某剛早於趙某鵬去世,趙某傑系趙某剛之子,為代位繼承人。林某與趙某鵬留有北京市西城區一號的房屋(以下簡稱訴爭房屋)。

 

被告辯稱

趙某達辯稱:原告所主張繼承的房屋不屬於被繼承人趙某鵬和林某的遺產。該房屋是1991年的時候,原來趙某鵬福利分房所得的一套三居室進行拆遷安置所得。拆遷安置了三套房屋,分別是訴爭房屋、二號房屋和三號房屋。當時拆遷的安置人包括趙某鵬、林某、趙某達、趙某鑫、趙某剛。訴爭房屋登記在趙某鵬的名下,但是依據2017年9月14日趙某鵬與三被告簽署的家庭財產協議,訴爭房屋給了趙某達,二號房屋和三號房屋也確定了歸屬。故訴爭房屋不應該再作為趙某鵬和林某的遺產來進行處理。如果法院認為訴爭房屋,應作為趙某鵬以及林某的遺產來依法分割的話,因為趙某達對兩位老人盡了較多的贍養義務

在老人年老的時候,原告從來沒有盡到過任何的贍養義務。我們認為,即使在分割老人的這個遺產的時候,原告依法應該是不能取得或者是少分遺產。同時按照2017年的家庭財產協議,趙某鵬的份額應該由趙某達來繼承。

原告所述親屬關係認可,趙某亮自幼過繼給他人,但沒有辦理過繼手續。2019年,被告趙某達對訴爭房屋進行了裝修,因為房子裝修完就進入到訴訟之中了,所以房子現在還是空的,沒人居住,通過評估報告的照片裏也能體現出來,房子現在就是一個新裝修的狀態。考慮被告趙某達的對房屋的裝修情況,請求在評估價格中將裝修的價格予以扣減。

趙某鑫辯稱,親屬關係無異議,不同意原告訴訟請求,原告沒有繼承該房屋的資格。林某去世之後,十六年來原告沒有贍養過趙某鵬,沒有看望過趙某鵬也沒打過電話。原告也沒有贍養過林某。

趙某傑、郭某辯稱,我們答辯意見同趙某達答辯意見一致。

 

法院查明

一、親屬關係

趙某鵬與林某系夫妻,生育趙某文、趙某達、趙某剛、趙某鑫、趙某亮子女五人。趙某文曾被過繼給趙某鵬之兄嫂,後領回由趙某鵬與林某繼續撫養。趙某亮過繼給趙某川,經查1970年至1973年一號户籍登記,户主趙某川,之女趙某亮,之侄趙某文。本院之前判決書查明趙某亮養母李某。林某於2003年5月去世,趙某鵬於2019年1月14日去世。趙某剛於2015年9月22日去世。趙某剛與郭某系夫妻關係,趙某傑系雙方之子。

審理中,雙方均表示趙某鵬與林某的父母均先於趙某鵬與林某死亡,林某死亡後趙某鵬未再婚。

二、遺產情況

訴爭房屋系趙某鵬於2000年9月按照房改政策以成本價購買,合同載明購房款46770元。購房時折算男方工齡37年,女方工齡18年。2001年2月5日,趙某鵬取得該房屋產權登記,登記地址為北京市西城區一號,登記建築面積64.8平方米。

審理中,趙某達提交書面材料一份,該材料無標題,無抬頭,內容系手寫於作文紙上,落款處屬有趙某鵬名字,落款日期為1998年10月。該材料寫明瞭訴爭房屋購買時出資情況,及趙某鵬對訴爭房屋及案外二、三號房屋的處理意見:“……將來我兩人都不在了這裏的房子一、二、三在九二年拆遷時趙某文沒站着房子九八年買房是你兩人出資買的雙居房我的意見這裏的房子沒有趙某文的房子。

以後這裏的房子只有你兄妹三人協商這三處房子怎樣分住在趙某鑫不要房基礎上你兄弟兩人分住一人要雙居一人要兩單居但是要把買房子的錢給趙某鑫趙某達出資捌仟元趙某剛出資貳萬肆仟元給趙某鑫。”

趙某鵬(出賣人)與趙某達(買受人)於2017年10月18日簽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自行成交版)》該房屋性質為己購公有住房。經買賣雙方協商一致,該房屋成交價格為:人民幣196萬元。

趙某鵬、趙某達、趙某鑫、趙某傑於2017年9月14日簽訂《家庭房產互換協議書》,載有以下內容:“1991年趙某鵬單位福利分房分配的三居室將進行翻蓋,然後回遷,趙某鵬考慮兒子趙某達和趙某剛已婚且無房,向單位房管處申請了一個兩居室自住,兩個一居室分別給趙某達家庭和趙某剛家庭居住,以穩定兩個兒子家庭生活。趙某鵬單位同意了其申請,1994年回遷,房屋坐落在北京市西城區一號,兩居室為一室,61平米,趙某鵬及妻子入住,户主為趙某鵬;一個一居室為二室,44平米,趙某達家庭入住,户主為趙某達,趙某鵬之子;另一個一居室為三室44平米,趙某剛家庭居住,户主為趙某剛,趙某鵬之次子。2001年單位進行房改,上述三個家庭均按規定付款分別購買了所住房屋,而在辦理房產證時,因趙某達,趙某剛夫婦單位不予報銷取暖費,趙某達的房屋房產證姓名為其妻遲某萍,趙某剛的房屋房產證的姓名為其姐趙某鑫(趙某鵬之女),趙某鵬的房屋房產證姓名為趙某鵬,在部裏登記繼承人為其孫子趙某傑,也是趙某剛之子。

目前上述三套房的房產證的名字及登記證書號如下:房屋一室房產證姓名為趙某鵬,因趙某鵬夫妻年齡大了,部裏要求登記繼承人,在徵求兒子趙某剛的意見後決定登記繼承人為趙某剛之子趙某傑。……為了家庭和睦,產權清晰,及考慮家庭經濟狀況,和贍養義務,經過甲方趙某鵬同意,並與乙、丙、丁協商一致,將上述房屋產權按以下方案進行交換:1.房屋三室不用變更房產證姓名,產權歸丙方趙某鑫家庭所有;2.房屋二室由乙方趙某達(房產證姓名遲某萍)過户給丁方趙某傑,產權歸丁方趙某傑所有……;3.房屋一室由甲方趙某鵬過户給乙方趙某達,產權歸乙方趙某達所有……。房屋過户後,甲方趙某鵬在世期間,房屋一室由甲方趙某鵬居住使用,乙方趙某達不得對該房屋作出任何處置行為……

甲方趙某鵬本着平等對待每個子女的原則,因乙方趙某達被分配的一室面積大於二室和三室,房屋一室過户給乙方趙某達後,乙方趙某達不得以放棄繼承權或其他理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承擔贍養費用。本協議不改變乙、丙、丁三方對甲方應盡的法定贍養義務,也不改變乙丙丁對甲方除房屋之外的任何財產繼承份額的權利。……”除趙某鵬、趙某達、趙某鑫、趙某傑簽字外,遲某萍、何立、郭某亦作為見證人在互換協議上簽字。

互換協議簽訂後,趙某鵬與趙某達簽訂訴爭房屋買賣合同,將訴爭房屋過户給趙某達,趙某達並未實際支付購房款。

2019年,趙某文起訴趙某達、趙某鑫、趙某傑確認合同效力糾紛一案,要求:判決確認趙某達與趙某鵬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本院經審理後,判決:確認趙某鵬與被告趙某達於2017年10月18日簽訂的《存量房屋買賣合同(自行成交版)》無效。該判決已於2020年7月31日發生法律效力。2020年9月21日,北京市西城區不動產登記事務中心將訴爭房屋更正登記為趙某鵬名下,查明該房屋系夫妻共有。

審理中,趙某達申請對訴爭房屋進行評估,經評估訴爭房屋市場價值895.62萬元。

審理中,趙某達提交裝修合同和裝修費用憑據,表示2019年對訴爭房屋進行了裝修,支出124837.97元。趙某達表示因多年沒有聯繫,故裝修前未告知趙某文。趙某文僅認可裝修花費27000元。審理中,雙方均表示對2019年趙某達裝修房屋的裝修裝飾價值不要求進行評估,趙某達表示由法院酌定。

關於訴爭房屋的分割,趙某鑫、趙某傑、郭某表示其若有權繼承訴爭房屋,同意將應繼承份額給趙某達。趙某達主張要求分得房屋,趙某文表示可以由其分得訴爭房屋,給其他繼承人折價款亦可以由其他繼承人分得房屋支付趙某文折價款。

三、遺囑及贍養情況

審理中,雙方均認可林某去世前未留有遺囑或遺贈撫養協議,趙某鵬去世前除簽訂上述《家庭房產互換協議書》外,未留有遺囑或遺贈扶養協議。

審理中,趙某達提交趙某鵬所寫日記,該日記記錄了趙某鵬日常生活及趙某鵬回憶的相關問題,日記中記載趙某文與趙某鵬、林某來往少,趙某達對趙某鵬、林某照顧較多,趙某鵬、林某在贍養問題上對趙某文多有不滿。

審理中,雙方均表示林某去世前腿腳不方便,家中未僱有保姆,由趙某鵬照顧,子女予以協助。趙某達、趙某鑫、趙某傑、郭某表示林某去世後,趙某鵬居住在訴爭房屋內,開始趙某達之子與其一起居住,後趙某達與其一起居住。趙某文本人及配偶到庭表示,因看望趙某鵬時,經常發生糾紛,趙某鵬去世前有多年不來往。

 

裁判結果

一、被繼承人趙某鵬名下位於北京市西城區一號的房屋歸趙某達所有;趙某達於本判決生效後30日內支付趙某文折價款1775240元。

二、駁回趙某文、趙某達的其他訴訟請求。

 

房產律師靳雙權點評

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公民的收入;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

訴爭房屋系林某與趙某鵬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以趙某鵬名義按照房改政策購買,折算了林某與趙某鵬雙方的工齡,現已經辦理產權登記,故該房屋屬於林某與趙某鵬的夫妻共同財產,林某與趙某鵬死亡後屬於二人遺產。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餘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故林某死亡後,訴爭房屋的一半份額為趙某鵬的個人財產,剩餘一半份額系林某的遺產。

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現無證據證明林某留有遺囑或遺贈扶養協議,故應當按照法定繼承辦理。配偶、父母、子女為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趙某亮與趙某川已形成事實上的收養關係,故不再屬於其親生父母林某與趙某鵬第一順序繼承人。審理中,雙方均認可林某的父母先於林某死亡,故林某的遺產應由趙某鵬、趙某文、趙某達、趙某剛、趙某鑫繼承。

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於遺產分割前死亡,並沒有放棄繼承的,該繼承人應當繼承的遺產轉給其繼承人,但是遺囑另有安排的除外。趙某剛在林某死亡後,遺產分割前死亡,沒有放棄繼承,故趙某剛繼承林某遺產的權利由其合法繼承人繼承,第一順序繼承人為郭某、趙某傑。

趙某鵬在林某死亡後,遺產分割前死亡,沒有放棄繼承,故趙某鵬繼承林某遺產的權利及其對訴爭房屋所享有的二分之一份額,由其合法繼承人繼承。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遺囑是遺囑人單方作出的在其死亡後才發生效力的民事法律行為,由於當事人已死亡,是否系其真實意思表示無法自證。為了防止確定死者終意表示內容的困難,促使遺囑人審慎為意思表示,繼承法及司法解釋對遺囑形式要件有明確的規定。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趙某達提交的《家庭房產互換協議書》、1998年10月趙某鵬所寫材料均不符合上述法律規定的遺囑形式要件,故不屬於遺囑。現無證據證明趙某鵬留有遺囑或遺贈扶養協議,故應當按照法定繼承辦理。配偶、父母、子女為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趙某鵬的父母、配偶、其子趙某剛先於其死亡,故趙某鵬的遺產應由趙某文、趙某達、趙某鑫和趙某傑繼承,其中趙某傑為代位繼承。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根據原、被告雙方陳述及趙某達提交的證據可以證明趙某達對林某贍養較多,趙某鵬承擔了主要照顧林某的義務,但考慮到趙某鵬與趙某達惡意串通將屬於趙某鵬與林某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在林某死亡後未經所有繼承人同意,通過買賣形式轉移給趙某達的情況,法院對屬於林某遺產部分確定由各繼承人平均繼承。

根據雙方陳述及訴爭房屋可以證明趙某達對趙某鵬承擔了主要贍養義務,趙某文多年未與趙某鵬來往,故在分割趙某鵬的遺產時,對趙某達予以適當多分,具體份額法院酌情予以考慮。因趙某鑫、趙某傑、郭某表示同意將應繼承訴爭房屋份額給趙某達,故訴爭房屋由趙某達分得80%,趙某文分得20%。

趙某達主張其於2019年對訴爭房屋進行了裝修,要求從訴爭房屋評估價值中予以扣除,原、被告雙方均表示對裝修裝飾價值不申請進行評估,趙某達同意法院酌情考慮。因對訴爭房屋進行評估時確對裝修裝飾予以了考慮,故法院根據趙某達提交的合同及相關憑證,酌情考慮裝修裝飾價值為80000元。

趙某達主張要求分得該房屋,法院予以支持,故訴爭房屋由趙某達分得,趙某達按照評估的市場價值8956200元扣除裝修裝飾價值80000元后按20%支付趙某文折價款,金額為17752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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