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辯律師如何在庭審中稱呼自己的當事人

來源:法律科普站 2.72W

看似是一個很無聊的話題。

刑辯律師如何在庭審中稱呼自己的當事人

第一次提出這個問題是我的助理,他和我一起去為一名涉嫌挪用公款的被告人進行辯護。庭後他和我説,第一次聽到辯護人稱自己的當事人為被告人XXX。而我全程都在用這個稱呼。我有些愕然,問他別的律師都是怎麼稱呼的,他説一般都是直接稱呼名字,不會在前面加上被告人。我問為啥,他説當事人如果在庭審中被自己的辯護人稱為被告人,是不是已經預示着自己確實犯罪了。我説還確實沒有深入想過這個問題。

其實這確實是一個應該想想的問題。

作檢察官時,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是在起訴書中開始發生轉換的,也就是説檢察官提訊的時候以及完成閲卷筆錄、審查報告的時候,都必須使用“犯罪嫌疑人XXX”。而不能使用“被告人XXX”。在起訴書未確定之前,所有的文書也都必須使用“犯罪嫌疑人XXX”案件確定提起公訴後,起訴書的稱呼才能變成“被告人XXX”。也就是説,從提起公訴那刻起,檢察院才可以認為該人是有罪的。當然這是從實體的角度説。而對於法院和律師而言,只有經過庭審和合議庭的合議,才能最終確定這個人是否有罪,而之前,他都要被視為一個無罪的人,或者説被視為一個涉嫌犯罪的人。但是法官能夠在庭審中稱呼這個人為“犯罪嫌疑人”嗎?顯然不能。

法官在庭審中稱呼的“被告人”僅是一個程序上的概念。也就是説,對於法官來説,做到被告席上的人均被視為是被告人,這和這個人最終是否會被確認為有罪沒有任何關係。被告人僅僅是訴訟參與人中的一個角色。那麼律師在庭審中應當如何成為自己的當事人呢?

我覺得這個可以從兩個角度來分析,第一從對法庭和法律的尊重來説,即使是當事人的辯護人,也應當在庭審中稱呼其為被告人。這顯然也是從程序的角度來説的。我們可以進一步講,刑事辯護分為無罪辯護和罪輕辯護,那麼對於罪輕辯護的當事人來説,辯護人顯然已經認為自己的當事人是觸犯了法律的,此時不稱呼被告人又該稱呼什麼呢?第二個角度當然就是從考慮當事人自己的感受來説了,我相信即使被提起公訴到了法庭,也沒有任何一個當事人願意被稱為被告人。比較起來,還是犯罪嫌疑人更加柔和一些。所以考慮當事人的感受,辯護人當然可以忽略掉被告人這個三個字。

那麼具體到我自己,為什麼會堅持庭審中稱呼自己的當事人為被告人呢?原因有兩個,一個是為了庭審的規範。既然這個人做到了被告人的位置上,那麼對於庭審來説,這個人就應當被稱為被告人,這個和你是律師,還是你是法官、或是檢察官是沒有關係的。第二個其實是一種習慣。在作公訴人的時候,經常要承辦多人的案件,為了不説錯被告人的名字,我會刻意在説每一個訴訟參與人的名字前都加上他的程序稱謂,這樣不僅聽起來更加嚴謹,也為我正確讀出之後的名字能夠爭取一點點的反應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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