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對醫生的處罰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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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醫療事故對醫生的處罰是什麼?

醫療事故對醫生的處罰是什麼?

發生醫療事故,除了醫療機構要承擔醫療事故賠償責任外,還應當承擔以下法律責任:

1、醫療機構發生醫療事故的,由衞生行政部門根據醫療事故等級和情節,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限期停業整頓直至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執業許可證。

2、對發生醫療事故負有責任的醫務人員依照刑法關於醫療事故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3、對發生醫療事故的有關醫務人員,衞生行政部門並可以責令暫停6個月以上1年以下執業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執業證書。

(1)在目前社會體制下,對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的行政處罰往往會收到令人意想不到的效果。但是正由於醫療事故行政處罰的存在,也往往導致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手下留情”。患者不妨多加註意!

(2)並非發生醫療事故就一定構成醫療事故罪。醫療事故罪是指醫務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行為。醫療事故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醫療事故罪的評價標準是“嚴重不負責任”,而非醫療事故本身。也就是説醫療事故罪只處罰“嚴重不負責任”造成的醫療事故行為;即使發生醫療事故,沒有達到“嚴重不負責任”的程度,則不構成醫療事故罪。目前司法解釋沒有對何種行為屬於“嚴重不負責任”作出規定,患者追究醫療事故罪基本不可能。

二、如何判定醫療事故

1、發生醫療事故的主體

發生“醫療事故”的主體是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這裏説的“醫療機構”是指按照1994年2月發佈的《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機構。這裏所説的“醫務人員”是指依法取得執業資格的醫療專業技術人員,如醫師和護士等,他們必須在醫療機構執業。

2、行為的違法性

“醫療事故”是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因違反醫療衞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而發生的事件。目前我國已經頒佈的醫療衞生管理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規主要有:傳染病防治法及其實施辦法、母嬰保健法及其實施辦法、獻血法、職業病防治法、藥品管理法。

3、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

“過失”造成的,即是醫務人員的過失行為,而不是有傷害患者的主觀故意;對患者要有“人身損害”後果,這是判斷是否是醫療事故至關重要的一點。

4、過失行為和後果之間存在

這是判定是否是醫療事故的一個重要方面。雖然存在過失行為,但是並沒有給患者造成損害後果,這種情況不應該被視為醫療事故;而雖然存在損害後果,但是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並沒有過失行為,也不能判定為醫療事故。

醫生在診療活動中要認定履行職責,不能玩忽職守、違反診療的規範,如果存在過錯造成患者出現人身損害的,屬於醫療事故,要承擔相應的責任,此時需要注意的是,作為患者的話,是需要及時的保護自己的權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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