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條解讀 | 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法律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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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創 劉天偉 盈信團隊 2022-03-22 18:15

法條解讀 | 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法律探析

近年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違法犯罪活動頻發,呈現出領域廣、案值高等特點,成為危及社會、經濟發展的一大毒瘤。產品質量也隨之成為社會各界關注的熱點話題,產品質量犯罪成為了司法機關的重點打擊對象。在此背景下,對於“偽劣產品”的司法認定容易出現過度擴張的現象,如假冒產品被認定為偽劣產品;“次而不劣”的產品被認定為偽劣產品;不符合地方標準的產品被認定為偽劣產品;無法定質量標準的產品被認定為偽劣產品等,使得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處罰範圍不適當擴大,刑事處罰與民事違約、行政違法界限不明。下面筆者就對於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犯罪構成進行簡要的分析。

法條索引

《刑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百萬元以上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本罪的犯罪構成方面分析

1)行為主體:包括自然人與單位。雖然法條將本罪行為主體表述為“生產者、銷售者”,一般自然人與單位均可能成為生產者與銷售者。其中的“生產者”既包括產品的製造者,也包括產品的加工者;“銷售者”則包括批量銷售者、零散銷售者以及生產後的直接銷售者。生產者、銷售者是否取得了有關產品的生產許可證或營業執照,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2)行為表現為四種: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根據“兩高”2001年4月9日《關於辦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偽劣商品案件解釋》案件解釋》的規定,“在產品中摻雜、摻假”,是指在產品中摻入雜質或者異物,致使產品質量不符合國家法律法規或者產品明示質量標準規定的質量要求,降低、失去應有使用性能的行為。“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種使用性能的產品冒充具有該種使用性能的產品的行為。 “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級、低檔次產品冒充高等級、高檔次產品,或者以殘次、廢舊零配件組合、拼裝後冒充正品或者新產品的行為。“不合格產品”是指不符合《產品質量法》第26條第2款規定的質量要求的產品。即不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的產品。對於產品是否合格,應按特定產品的質量標準進行判斷,如對本條規定的偽劣產品難以確定的,應當委託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產品質量檢驗機構進行鑑定。

 

3)入罪金額:法條表述的入罪標準為銷售金額5萬元以上,其中的“銷售金額”是指生產者、銷售者出售偽劣產品後所得和應得的全部違法收入。這裏的“違法收入”並不是指扣除成本後的純利潤,而是按偽劣產品的銷售數量與出賣價格計算。難以計算的,按照《扣押、追繳、沒收物品估價管理辦法》的規定,委託估價機構進行確定。多次實施生產銷售偽劣產品行為,未經處理的,偽劣產品的銷售金額累計計算。在偽劣產品與合格產品不可分地一體化時,行為人予以銷售的,應就其整體計算銷售金額。不管是個體生產、銷售者,還是集體生產、銷售者,都必須達到這個數額,否則不以本罪論處。

4)責任形式:本罪的責任形式為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在生產、銷售的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行為會發生破壞市場經濟秩序、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

過失不可能構成本罪。如生產者在生產過程中因疏忽大意出現錯誤,使該產品成為偽劣產品的,不構成本罪。但是,當生產者疏忽大意生產出偽劣產品後,明知該產品為偽劣產品仍然推向市場,並符合本罪的其他要件的,則應以銷售偽劣產品罪論處(只能計算明知後的銷售金額)。如個體經銷人員不知道自己購入的是偽劣產品而銷售的,不成立本罪。即使行為人應當知道其為偽劣產品,但事實上沒有認識到是偽劣產品的,也不構成本罪。但是,如果事後明知自己所購入的是偽劣產品,卻仍然銷售並符合本罪的其他要件的,應認定為銷售偽劣產品罪(只能計算明知後的銷售金額)。 

 

但本罪在實踐中的突出問題是司法機關往往僅憑涉案產品不符合產品質量要求,且銷售金額或者貨值金額達到立案追訴標準,就認定行為人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而涉案產品是否符合質量要求,行為人是否實施上述“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行為”辦案機關往往僅從形式上進行判斷,用生活中的概念理解刑法意義上的“偽劣產品”,據此以涉案產品不屬於難以確定的情形為由放棄產品鑑定,這種無視刑法與前置性法律的銜接“自作主張”地對行為人進行定罪量刑的做法是不可取的。事實上,刑法作為社會保護的最後一道屏障,入罪的門檻應明顯高於行政違法行為,對於“偽劣產品”的認定標準也應嚴於產品質量法對產品質量的判定標準。在此情況下,筆者認為辦理生產銷售偽劣產品案件應當充分考慮案涉偽劣產品的認定標準、主觀惡性、產品銷售數額等因素。

律師觀點

律師通過檢索案例,分析不起訴文書,認為在判斷偽案涉產品是否為劣產品時,應注意將刑法中偽劣產品的概念與產品質量法中偽劣產品的概念進行區分,不能等同視之。在司法實踐中存在着將僅是標識不實的假冒產品認定為本罪中“以假充真”的“偽劣產品”,使得本應按照《產品質量法》第54條規定僅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的行為,被作為犯罪處理,對行為人處以刑罰。對刑法上產品質量的認證應針對案情進行具體分析,綜合考量產品實際上是否具有使用價值等因素,對是否屬於偽劣產品難以認定的,應當委託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產品質量檢驗機構進行鑑定。且如果行為人主觀上對偽劣產品的屬性並不明知,那麼即使客觀上實施了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的行為,也不宜構成本罪。 

所以在生產、銷售偽劣產品類案件中,要充分考慮在案證據與嫌疑人主觀惡性,考慮鑑定的適用,法條的適用及競合問題要避免將行政法中的不合格產品認定為“偽劣產品”,防止刑法不適當介入經濟活動之中,在司法活動中能最大程度的維護嫌疑人的利益,儘量做到罰當其罪!

 天 偉
北京盈科(瀋陽)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

盈科瀋陽刑事部副祕書長

遼寧省法學會刑法學研究會理事

瀋陽市律師協會刑委會委員

瀋陽市律師協會青年與發展委員會委員

2022年度桃仙街道“五師”律師

2020年度十佳刑辯新人

擅長領域:刑事辯護債權債務、婚姻家庭、合同糾紛、法律顧問。

盈信刑辯律師團隊,瀋陽專業刑事辯護律師團隊,業務領域覆蓋刑事辯護:律師會見、涉黑辯護、取保候審、暴力犯罪、職務犯罪、經濟犯罪、死刑複核等。瀋陽專業刑事律師團隊為您提供更專業的刑事辯護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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