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張遺產繼承 - 先證明遺產範圍和權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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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紹】

主張遺產繼承,先證明遺產範圍和權屬

本案是原告王某與被告劉1、陸某、劉2、劉3、劉4繼承糾紛一案。原告系死者劉某的妻子,被告劉1、陸某系死者劉某的父母,被告劉2、劉3、劉4系死者劉某子女。2020年4月,劉某因意外死亡。遺留某房屋,某廠房內的財產及某花卉苗圃,被被告劉1、陸某佔有,無法對上述遺產進行分割,並無法以其遺產先行償還其個人債務,故原告起訴請求對上述遺產按法定繼承予以分割。

被告劉1、陸某、劉2、劉3共同辯稱:1.某房屋屬違章建築,沒有房屋產權證,沒有證據證明房屋是被繼承人劉某的財產。雖然原告提供了收條,但所涉款項並不能證明是劉某個人款項,劉某僅是手續經辦人。事實是房屋是被告劉1、陸某出資購買,由於兩位老人年齡大,買房事宜是兩位老人出資委託兒子劉某辦理,房屋購買後也一直由被告劉1、陸某居住,現已居住有十幾年,原告也從未提出異議。2.原告主張的某花卉苗圃由原告經營和管理,收入也是由原告掌控,苗圃財產應與收入一起作為遺產分配;3.某廠房內的財產,全部被原告佔有,廠房內的財產也全部被原告出售。被告無法知悉原告與被繼承人夫妻經營公司內財產數額,也不知道劉某死亡後被王某出售財產的情況,請求法庭依法進行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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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劉4未作答辯。

【爭議焦點】

雙方爭議的案涉財產是否為被繼承人遺產,或者上述財產是否有被繼承人的所有權份額。

【法院判決】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原告王某與被繼承人劉某生前系夫妻關係。被告劉1、陸某系被繼承人劉某的父母。被告劉2、劉3系被繼承人劉某與前妻所生子女。被告劉4系被繼承人與原告王某所生女兒。2020年4月,被繼承人劉某去世。

2020年8月,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號生效民事判決,認定被繼承人劉某欠案外人葛某貨款16萬元,該貨款本息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應由本案原告王某償還。對於當事人上述沒有爭議的事實,本院予以確認。

關於雙方爭議的事實和證據,本院認定如下:1、原告主張某房屋,為被繼承人劉某所購,應為夫妻共同財產,向本院提交收條加以證實。被告劉1、陸某、劉2、劉3質證不予認可。本院經審查後認為,該證據收條出具人未到庭接受質詢,所涉款項來源、收取情況並無其他證據佐證,同時是否因購買案涉房屋而出具收條亦無法確認,無法達到原告的證明目的,結合雙方均認可案涉房屋無土地使用和建設規劃許可,也無所有權憑證的事實,對於原告所主張事實不予確認;2、原告主張某廠房內的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且尚有債務6萬元,向本院提交土地租賃合同(複印件)、土地租金支付憑證。被告劉1、陸某、劉2、劉3質證租賃合同系複印件,內容存在塗改等問題不予認可。支付憑證缺乏真實性,亦不予認可。本院認為,原告所舉租賃合同均系複印件無法與原件核實,支付憑證真實性存疑,即使內容真實,但也不足以證實尚欠債務情況,缺乏關聯性,本院均不予採信。同時在案涉廠房內是否還有財產,財產的範圍和權屬,在本院限期補充證據後,原、被告均未進一步舉證,故本院無法確認案涉廠房有原告與被繼承人夫妻共同財產存在;3、某花卉苗圃為夫妻共同財產,尚有債務7萬元。向本院提交名單收據5份、土地租賃合同12份。被告劉1、陸某、劉2、劉3質證該組證據均系複印件,且只是土地租賃合同,無法確認所經營苗圃內的財產,不予認可。本院經審查認為,原告所舉證據均系複印件,不得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且所舉證據內容並不足以證實所經營苗圃內財產狀況及尚欠債務情況,為此原告並未能進一步舉證,故本院對原告所主張事實不予確認;4、原告主張被繼承人死亡,其支付喪葬費1.7萬元,為被繼承人個人債務,並提交票據加以證實。被告劉1、陸某、劉2、劉3質證對證據真實性認可,但不認可其關聯性。本院經審查認為,該費用產生於被繼承人死亡後,並非其生前遺留的債務,且該費用具有道德義務性質,夫妻一方死亡,另一方為其料理後事,辦理喪葬事宜,是生存一方應盡義務,本院對原告該主張事實不予確認。

本案認為,關於案涉某房屋無土地使用和建設規劃許可,也無證據證明取得了所有權證,不能正常在市場上流轉,屬於“小產權房”。鑑於“小產權房”的建設涉及行政指令和相關政策,由此產生的爭議應由行政機關處理,現原告主張對該房屋進行權屬分割和繼承,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範圍,已受理的應予駁回。

關於某廠房內的財產,因雙方並未舉證廠房內否有財產及財產範圍和權屬,致無法確認是否有可供繼承的遺產,故本院不予支持原告的分割主張。

關於某花卉苗圃,現原告所舉證據並不足以證實為夫妻共同經營,還是由某花卉苗圃有限公司經營或其他民事主體經營,同時也無法確認上述苗圃內財產狀況及債務情況,在權利人未清算收支、盈餘、負債情況下,是否存在可析分的遺產,本院無法確認。

至於被繼承人債務情況,除1號生效民事判決載明的80萬元債務為被繼承人個人債務外,並無證據證明其還存在其他個人債務,而2號生效民事判決所涉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已經生效判決由原告個人償還。現可供繼承遺產範圍尚無法確認,原告主張被繼承人遺產先行償還其個人債務及夫妻共同債務的主張,無事實和法律依據,理應不予支持。

綜上判決如下:駁回原告王某的訴訟請求。

【律師提醒】

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不是由國家房管部門頒發產權證,是小產權房不是個人合法財產,所以不是遺產。主張遺產繼承不能缺少有關於財產範圍和權屬的證據。本案中原告就要對未舉證或舉證不足承擔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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