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繼承範圍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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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繼承範圍承擔責任

遺產繼承是指生前享有財產因死亡而轉移給他人的死者為被繼承人;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財產為遺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被繼承人的合法遺囑承接被繼承人遺產的人為繼承人;繼承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規定或者被繼承人所立的合法遺囑享有的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就是繼承權。在我國,遺產繼承的方式分為如下四種:遺囑繼承、遺贈、遺贈撫養協議、法定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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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承擔責任的範圍




    民事責任的基本原則是補償受害人的損失,恢復其被損害的權利,對於被告不適格而承擔民事責任的範圍,也應以補償不適格被告人因錯誤被訴所受損失為限,給予賠償。通常應包括以下幾類:



    (一)差旅費、誤工費、通訊費等損失。



    此類損失是被告為進行訴訟活動必須支出的,是最基本的費用。被告包括其委託代理等費用支出,以及因誤工所造成的工資收入的減少。另外,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需要外出調查取證、有時可能需要將有關證據申請專業部門鑑定、出庭應訴等必須的車票、食宿、電話費、鑑定費等。以上費用應按被告實際損失的數額予以賠償。



    (二)律師費。



    律師費是被告人委託律師代為訴訟而支出的費用。我國有關法律對律師代理費是否應該獲得賠償,無明確規定,實踐中爭議比較大。我國對於律師費的支出,存在一種認識:聘請律師並非受害人所必須,其完全可以自己應付訴訟,律師費不應在賠償範圍之內。此觀點前文已經提及,筆者是不贊同這種觀點的。



    (三)精神損失、商譽損失。



    一直以來,民事訴訟主體問題都是存在着一定的爭議的,因為在有些案件當中,很多的當事人,他並不是適格的訴訟主體,需要有法院來進行判決,當然由對方的律師提出異議的話,是必須要進行審查的,這個審查需要深入調查研究,它能夠解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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