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履行千萬捐贈 - 被母校起訴的背後…

來源:法律科普站 2.15W

近日,一則校友承諾的捐贈沒到位,反被母校告上法庭的新聞,引來網絡關注與議論。

未履行千萬捐贈,被母校起訴的背後…

2019年4月10日,中國礦業大學在110週年校慶之際,公開宣佈其2008級校友吳幽捐贈1100萬元人民幣,支持學校事業發展。捐贈儀式上,中國礦業大學教育發展基金會有關負責人,代表學校與吳幽簽署了捐贈協議,當時這是該校成立後收到的最大單筆捐贈。在簽約儀式上,校方為吳幽頒發了“中國礦業大學特別校務參事”和“中國礦業大學創新創業導師”聘書。當時,此事引起較高關注。媒體此前報道稱,憑藉千萬級捐贈,吳幽曾登上了北師大中國公益研究院、國際公益學院發佈的《中國捐贈百傑榜(2019)》,並列90位。2022年7月22日,中國礦業大學教育發展基金會與吳幽相關贈與合同糾紛,在江蘇徐州市銅山區人民法院首次開庭。2023年1月3日,吳幽被列為被執行人,執行標的11048900元。2月21日,吳幽“因未按執行通知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收到限制消費令。

有網友説,一個吹牛不負責,另一個來討要,都不講體面。就校友承諾的捐贈不兑現,學校該不該起訴這件事上,其實法律早已有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條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第六百六十條規定: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不交付贈與財產的,受贈人可以請求交付。

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對於捐贈人通過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等媒體公開承諾捐贈,並簽訂書面捐贈協議的情形,捐贈人應當按照捐贈協議履行捐贈義務。捐贈人違反捐贈協議逾期未交付捐贈財產,慈善組織或者其他接受捐贈的人可以要求交付。捐贈人拒不交付的,慈善組織和其他接受捐贈的人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請支付令,或者提起訴訟。

本案中,吳幽捐贈給中國礦業大學教育發展基金會的款項備註用途即為支持教育事業發展,如果吳幽未履行,損害的是公共利益,因此,中國礦業大學教育發展基金會從法律上,確實有提起訴訟要求吳幽履行的權利。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六規定,贈與人的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嚴重影響其生產經營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贈與義務。除此之外,《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捐贈人公開承諾捐贈或者簽訂書面捐贈協議後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嚴重影響其生產經營或者家庭生活的,經向公開承諾捐贈地或者書面捐贈協議簽訂地的民政部門報告並向社會公開説明情況後,可以不再履行捐贈義務。如果吳幽以此主張窮困抗辯,應當對自己的經濟狀況顯著惡化進行舉證。

古人云,人無信不立。社會上,確實存在一些個人、企業或其他組織為了樹立良好的形象,以贈與作為宣傳方式,而實際上不履行義務,但公益捐贈是嚴肅的事情,不是説説而已,必須拿出實際行動。“畫大餅”捐贈在法律上是行不通的。回到校友承諾捐贈1100萬元卻不兑現,被母校告上法庭這事,當具體情形具體分析:到底是有錢不捐,還是無錢可捐,要視情形而定。不管怎樣,都表明一點,公益捐贈是項嚴肅的事情,公開承諾或簽了合同的,是要兑現的,並非兒戲。如果承諾後有困難,也應當根據規定報告並説明情況,不能不了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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