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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114條和刑法第115條的規定,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本罪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這就是刑法關於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規定。
一、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構成特徵
立法上對該罪構成條件較為典型的描述是:“使用與放火、決水、爆炸、投毒(投放危險物質)等危險性相當的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實踐中需要具體分析下面兩個方面:
1、行為必須危及到公共安全:即行為人的行為侵害到“不特定多數”的人身、財產、及社會利益。
2、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不能夠適用:如果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犯罪能夠處罰的,就不能以本罪論處,儘可能減少本罪適用的機會。
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類型
法律中有規定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類型有四種,分別是以下四種:
1、以私設電網的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2、以駕車撞人的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以駕車撞人的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這種犯罪,行為人在主觀上往往是出於故意。這種危險方法與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險物質的危害性相當,其危害的是不特定的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安全,符合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構成特徵。
3、以制、輸壞血、病毒血的危害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以制、輸壞血、病毒血的危害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這種行為,其直接危害不特定的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安全,符合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構成特徵。
4、以開槍的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以向人羣開槍的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這種犯罪,直接危害不特定的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安全,符合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構成特徵。
三、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特殊類型
除了以上四種法律有規定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類型外,還有一些特殊類型
1、劫持火車
刑法規定了劫持航空器、船隻、汽車等犯罪行為,沒有規定劫持火車的犯罪。劫持火車的直接危害不特定的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安全,符合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構成特徵。
2、盜竊城市井蓋的
盜竊城市井蓋的行為,原來大多司法機關以盜竊罪定罪處罰。近年來,理論界有人認為此類行為應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實踐中也有司法機關開始適用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進行定罪處罰。尤其是盜竊公共場所包括人行道、公共廣場、步行街以及學校、工廠等公眾能夠接觸到的場所的井蓋的。盜竊這些場所的井蓋,危及到公共安全,應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