訟師談一件經適房返還房款的借名買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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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紛爭,以下當事人姓名均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們聯繫,我們將予以撤銷。)

訟師談一件經適房返還房款的借名買房案件

案件介紹:

曹寧寧、劉嬌羣二人系朋友關係。曹寧寧在2001年獲得了經濟適用房的購買資格,劉嬌羣由於是外地户口,由於北京市相關政策限制,無法購買房屋,遂找到曹寧寧商量借曹寧寧的名義購買該經濟適用房。由於是朋友,曹寧寧就同意了。雙方約定,劉嬌羣借曹寧寧的名義購買經適房,劉嬌羣出資首付款10萬元,剩餘房款30萬元以曹寧寧名義辦理按揭貸款,待該房屋具備上市交易條件後,辦理相關過户手續。

2001年5月12日,曹寧寧和北京市某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劉嬌羣支付首付款10萬元,剩餘房款辦理了按揭貸款。房屋交付後,劉嬌羣對該涉案房屋進行裝修後入住了該房屋。2002年,涉訴房屋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後,相關手續均為劉嬌羣持有。

2006年12月22日,曹寧寧出具證明“茲證明袋鼠親為單元603號經適房的產權人。因劉嬌羣沒有北京户口,所以以曹寧寧的名義購買的。等國家政策允許時,曹寧寧即刻將603號房屋的產權過户給劉嬌羣。”

由於2008年4月8日,北京市出台了《關於已購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有關問題的通知》,通知中確認了2008年4月11日以前簽訂的經濟適用住房買賣合同可以上市交易。得知政策的劉嬌羣欣喜萬分,於是乎準備着過户事宜。之後幾年,劉嬌羣多次找到曹寧寧要求過户,但曹寧寧卻以各種理由推脱。二人因此多次不歡而散。

直到2013年,劉嬌羣又找到曹寧寧,要求其將涉訴房屋過户給自己,但曹寧寧卻説房子是自己的,然後把劉嬌羣告上了法院,請求法院確認房屋為自己所有,法院支持了曹寧寧的訴訟請求。劉嬌羣不服判決上訴,二審法院維持了原判。二人的關係就此發生了裂隙。

2014年9月,曹寧寧又將劉嬌羣告上法院,要求其返還房屋,法院又一次支持了曹寧寧的訴訟請求,劉嬌羣再次上訴,二審法院依然維持原判。

萬念俱灰的劉嬌羣找到了借名買房糾紛專業律師靳雙權,在靳雙權律師的指導下,將曹寧寧告上了法院,請求法院判決曹寧寧返還房款並賠償房屋差價損失。人民法院依法對本案進行了受理,靳雙權律師作為劉嬌羣的代理律師代理了本案。

審判結果:

一審法院判決:

一、曹寧寧於判決生效後三十日內支付劉嬌羣購房款及貸款利息425612.43元、購房費用27493元;

二、曹寧寧於本判決生效後三十日內支付劉嬌羣房屋增值差價損失1893910.4元;

三、駁回劉嬌羣的其他訴訟請求。

一審判決後,曹寧寧不服判決,上訴至北京市三中院,三中院經審理後判決: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訟師專業分析:

法幫服務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在於訴爭房屋究竟由誰出資購買。本案複雜的案情中,經過了三次法院判決。第一次、第二次均為曹寧寧提起,目的是為了確權並要求返還房屋。第三次為我方當事人提起,目的是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本案中,經過前兩次判決,法院已經判決雙方在2001年所約定的借名買房合同已經違反了國家有關經濟適用住房管理和上市交易的相關政策,而且經濟適用住房屬於政策性保障住房,具有保障性,救濟性,雙方的行為已經違反了社會公共利益,而我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四款、第五款已明確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遂法院認為雙方合同無效於法有據。

而同時,《合同法》第五十八條亦規定:“合同無效或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本案合同因違反國家的相關政策並且確已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雙方當事人均有過錯,而法院考慮到劉嬌羣支付了全部購房款,曹寧寧拒絕旅行等因素之後,認為曹寧寧應對合同無效承擔主要責任,因而對於房屋升值所產生的利益,曹寧寧作為主要過錯方應當賠償給劉嬌羣,並且應當返還購房款。

法院的判決適用法律正確,認定事實清楚,訟師律師很認同法院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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