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萬本金投資理財丟進無底洞 - 我所律師成功為委託人追回本金15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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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我們有些閒錢暫時用不到的時候,最穩妥的方式就是把它存在銀行裏。而如果想要收益相對高一些,不少人會選擇購買一些理財類的產品。這些產品大多是通過銀行或是熟人介紹,當事人往往稀裏糊塗地就乖乖交了錢,卻連自己究竟買的是什麼產品都不知道。到期了才發現不僅利息拿不到,本金也沒了。

百萬本金投資理財丟進無底洞,我所律師成功為委託人追回本金15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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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某某訴某投資管理公司理財合同糾紛

蔡某某經朋友介紹認識王某某,王某某稱其公司有一個利益可觀的理財項目,遊説蔡某某在其公司購買保本型理財產品,因王某某稱項目可靠不會虧損,並可與蔡某某簽訂合同,賺取的收益與蔡某某按比例分成,本金不會有風險,蔡某某相信王某某所言,以銀行轉賬形式先後向王某某累計轉款3210000元,以某公司的名義與蔡某某簽訂外匯投資協議(合同編號:003),被告王某某在協議書上簽字。因外匯投資協議(合同編號:003)到期,蔡某某要求退出部分本金,王某某向蔡某某退還本金850000元。不久後,蔡某某再次以銀行轉賬形式向王某某轉款220000元。並且雙方重新簽訂了三份外匯投資協議(合同編號:004、合同編號 003-04、合同編號 003-06)。期間,王某某以支付收益的名義向蔡某某轉過部分款項,之後因協議到期,蔡某某要求退還本金,但王某某僅退還本金450000元。此後,蔡某某多次催討要求王某某退還全部本金,王某某告知蔡某某所投資金被他人挪用、等款項到位等為由拖延退款,多次承諾退款也未果,屢次失信於蔡某某。甚至不再接聽蔡某某電話,也拒不履行還款義務。蔡某某遂找到我所律師,希望起訴被告(王某某),合法拿回屬於自己的本金。

我所接到委託後,迅速收集證據證明其一,委託人與被告間存在委託理財關係,委託人已完全履行投資義務,投資本金共計343萬元。委託人向被告公司轉賬25萬元,後轉賬5萬元。委託人還委託其母親張某某向公司轉賬44萬元、28萬元、19萬元,向王某某轉賬50萬元,後又轉賬100萬元。此外,委託人亦委託何某向被告公司轉賬50萬元。以上,委託人向被告合計轉賬 321萬元。委託人履行完全部投資義務後,與被告公司簽訂了合同編號為 003的《外匯投資協議》,約定本金為 321萬元。合同到期後,雙方約定投資本金及收益轉入其後的理財協議。其後,委託人與被告續簽了合同編號為 004 的《外匯投資協議》,約定本金為20萬元,同日,雙方續簽了合同編號為 003-04 的《外匯投資協議》,約定本金為53萬元。之後,雙方續簽了合同編號為 003-06 的《外匯投資協議》,約定本金為5萬元。委託人委託其母親向被告公司轉賬17萬元,之後又轉賬5萬元。綜上,委託人共計向被告轉賬 343 萬元。

其二,我所律師力證合同編號為004、003-04、003-06的《外匯投資協議》合同期滿後,被告未按合同約定履行結算義務、清算交割義務,委託人有權請求被告返還投資本金及資金佔用利息。合同編號為 004、003-04、003-06的《外匯投資協議》中第三條約定:“合同期限內所產生的收益、虧損自合同期起每三個月結算一次,結算期為3個工作日”、第六條約定:“乙方保證按約定和相關規定履行清算交割義務,乙方為甲方提供對賬業務,保證甲方的權益不受侵犯。”第十七條約定:“合同到期前兩週乙方向甲方盡職告知的情況下,甲方若未提出終止與乙方的代理操盤合作要求,則乙方視為甲方默認合同延續,延續期為6個月,清算方式按本合同第三條進行清算。”該三份委託理財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雙方應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委託人已完全履行投資義務,被告卻至今未履行結算義務和清算交割義務,被告的違約行為已嚴重損害委託人的合法權益。且該三份委託理財合同到期後,雙方並未延續合同,委託人於合同到期後一直在向被告追討本金,被告雖承諾會退還本金,但一直以投資資金被他人挪用、公司無錢支付為由,不履行合同義務、不退還原告本金,故委託人有權請求被告返還投資本金及資金佔用利息。資金佔用利息以未還本金1594552.31元為基數,自起訴之日起按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佈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止。

其三,經過計算,被告應向委託人返還的投資款本金數額為1594552.31元。被告向委託人轉賬13650元,隨後轉賬6231元,之後向委託人轉賬47380元、14476元等,被告合計共向委託人轉賬1835447.69元。而委託人共計出金343萬元,扣減被告所轉回的1835447.69元后,被告應向委託人返還的投資款本金數額為 1594552.3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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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結果

法院認為,原告與被告簽訂的外匯投資協議中,明確約定了原告的投資頻,投資期限、收益率等內容,結合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即被告王某某與原告間的對話,應當認定原告與被告公司間系委託理財合同關係,雖然委託理財並無保本的要求,但某公司在協議中承諾了止損線,逾期不返還投資款的後果,該承諾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當屬合法有效。現無證據證明被告公司的投資存在虧損狀況。因此,某公司應當履行返還投資款的義務。故原告要求某公司返還尚餘投資款並承擔原告起訴後的資金佔用利息的訴訟請求,合法有據,應予支持。根據公司法的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本案中,被告王某某系被告某公司的一人股東,且未舉證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的財產,故被告王某某應當對被告某公司的付款義務承擔連帶責任。據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第一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合網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六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條,判決被告上海某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應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原告蔡某某投資款1.594,552.31元;被告上海某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應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蔡某某逾期付款利息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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