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冒名成了公司股東 - 如何維權‖大竹縣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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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名股東,是指冒名者以虛擬人(如死人或者虛構者)的名義,或者盜用真實人的名義向公司出資並註冊登記。

被冒名成了公司股東,如何維權‖大竹縣律師

被冒名成了股東,如何維權?

一、提起民事訴訟,被冒用人有三種維權路徑:

一是以實施冒用行為的公司為被告,提起消極的確認之訴,請求法院確認被冒用人在涉案公司不具備股東、監事資格。建議在訴訟中將登記機關列為第三人。勝訴後,由被冒用人依據法院民事判決書要求登記機關撤銷登記。

二是如被冒名為股東、高級管理人員是由股東會決議形成,而股東會並未實際召開,決議上股東的簽名亦系被偽造,在固定相應證據後,作為利害關係人,可向法院提起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的訴訟。在股東會決議不成立的前提下,股東會決議討論事項自然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大竹律師  大竹律師事務所   大竹離婚律師  大竹刑事律師  大竹交通事故律師

三是提起侵權之訴,冒用他人姓名,屬於姓名權侵權行為,被冒用人可以依據《民法典》侵權責任編相關規定主張冒名的侵權人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二、行政途徑

被冒用人可以將被冒名事宜向登記機關反映。由申請登記部門予以處理(公示和調查,審慎作出撤銷登記決定),若登記機關不予處理,屬怠於履行法定職責,則可以提起行政訴訟要求履職。

冒名股東被冒名者對設立公司的事實並不知情,也沒有和其他股東設立公司的合意。而名義股東就是在註冊機關登記為股東,但實際不享有股東權利和義務的法人或自然人。因此,在明知的情形下,借用身份證給他人登記註冊使用,將被認定為名義股東,而根據法律規定,在處理公司外部關係的情形下,名義股東亦應承擔相應的股東責任。

在冒名股東案件中,往往伴有偽造、變造身份證,私刻印章偽造公司文件,偽造驗資證明等行為,這些行為情節嚴重的,或構成虛報註冊資本罪,或構成偽造、變造身份證罪,或構成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罪。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二十八條 ,冒用他人名義出資並將該他人作為股東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冒名登記行為人應當承擔相應責任;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以未履行出資義務為由,請求被冒名登記為股東的承擔補足出資責任或者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部分的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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