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東死了之後股權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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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股東死了之後股權如何處理?

公司股東死了之後股權如何處理?

公民死亡後其遺產依法由其繼承人繼承,股東的出資作為股東的個人合法財產,在自然人股東死亡後,也應由其繼承人依法繼承,所以新《公司法》第七十六條原則規定“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繼承人繼承股東資格後,成為公司的股東,取得了股權,依法享有資產權益,參與重大決策等各項股東權利。

雖然“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但“公司章程另有約定的除外”,新《司法》在這裏對繼承人繼承股東資格作了除外的規定。即公司章程可以規定,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其繼承人不能繼承股東資格,這是因為有限責任公司具有人合性,自然人股東的繼承人與公司的其他股東之間並不一定存在相互信任的關係。如果股東不願意自然人股東的繼承人繼承其股東資格,那麼在制定公司章程或依法修改公司章程時,可以規定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其繼承人不能繼承股東資格,如果是這樣,那麼,自然人股東的繼承人在繼承該股東的出資額後,不能當然成為公司的股東。

要是公司的股東出現了死亡,這樣的情況,有可能會對於公司的運營造成一些影響,一般他的股份會有繼承人進行繼承,但是並不意味着繼承人就會成為股東。公民死亡後其遺產依法由其繼承人繼承,股東的出資作為股東的個人合法財產,在自然人股東死亡後,也應由其繼承人依法繼承。

《公司法》第七十五條 股東資格的繼承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申請退股的法定情形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退股必須符合《公司法》所規定的股東申請退股的三種法定情形。《公司法》第七十五條確認了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退股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二)公司合併、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由此可見,股東要行使其退股的權利,必須符合上述三種法定情形之一。上述三種情形都屬於公司存續期間很難出現的情形。除上述三個法定退股情形外,在現行法律框架下股東想退股是沒有相關法律依據的。

在我們的公司的內部的經營管理中,股權以及出資的比例是十分重要的事項之一,股權的多少其實是關乎公司的許許多多的重大決策的,此時一定要多加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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