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懲拐賣婦女兒童犯罪 - 還應做到"買賣同罪"

來源:法律科普站 2.33W

對婦女兒童權益的保護,始終是國家社會治理的重要內容。《盲山》中一位父親和警察在前來解救被拐賣至山區的女大學生的過程中受到當地村民的阻礙,女大學生為救父親最終殺死“丈夫”。該電影的導演説關於拐賣婦女的真實故事遠比電影橋段要慘烈得多。

嚴懲拐賣婦女兒童犯罪,還應做到"買賣同罪"

拐賣不僅破壞的是別人家庭還有別人原本應該燦爛的人生。因此我國對於拐賣婦女兒童犯罪絕不姑息。

《刑法》第二百四十條規定,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一)拐賣婦女、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

(二)拐賣婦女、兒童三人以上的;

(三)姦淫被拐賣的婦女的;

(四)誘騙、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或者將被拐賣的婦女賣給他人迫使其賣淫的;

(五)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婦女、兒童的;

(六)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

(七)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八)將婦女、兒童賣往境外的。

拐賣婦女、兒童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有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婦女、兒童的行為之一的。

第二百四十一條規定,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強行與其發生性關係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非法剝奪、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傷害、侮辱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定罪處罰。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並有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又出賣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從輕處罰;按照被買婦女的意願,不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第二百四十二條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聚眾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的首要分子,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他參與者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但是沒有買賣,就沒有傷害。根據《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條第六款規定買家法律風險偏低,助長了買家的囂張氣焰。正是因為買方的存在,才有賣方實施犯罪行為,去滿足他們的需求;正是因為買家的存在,才會存在之後的虐待、非法拘禁、強姦、精神傷害等多種伴生犯罪行為。加重對買家的打擊,事實上能起到保障婦女兒童的權益的作用,從源頭上遏制犯罪的發生。所以我們國家不僅應該嚴懲拐賣犯罪,還應該買賣同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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