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可以和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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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刑事案件分為公訴案件和自訴案件。公訴案件是國家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具體體現為由人民檢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開庭由人民檢察院派員支持公訴。自訴案件是自訴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訴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總共分為三類,第一類是告訴才處理的的案件;第二類是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第三類是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2、公訴案件中,被害人可以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解的只有兩類案件,第一類是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第二類是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內曾經故意犯罪的不能刑事和解。
    3、自訴案件中,人民法院可以進行調解,自訴人和被告人也可以和解,但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人民法院不能進行調解,因為,此類案件雖列為自訴案件,但本質上屬於公訴轉自訴案件,人民法院對於公訴案件不能調解。
    4、自訴案件,經自訴人和被告人和解或人民法院調解,自訴人可以撤回自訴,被告人無須承擔刑事責任。公訴案件,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解的,公安機關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從寬處理的建議。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對被告人從寬處罰。
    5、雙方當事人和解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聽取當事人和其他有關人員的意見,對和解的自願性、合法性進行審查,並主持製作和解協議書。(本文僅用於學習交流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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