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動車超標變機動車 - 發生交通事故誰擔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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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法院網訊(王莉莉)電動車往往是很多人不可或缺的代步工具,但市面上銷售的部分電動車卻屬於機動車範疇,那麼一旦發生交通事故,應當如何承擔賠償責任呢?近期,河南省武陟縣人民法院就審結了這樣一起產品責任糾紛案。

電動車超標變機動車 發生交通事故誰擔責

被告程某某系個體工商户,銷售被告深圳某公司生產的電動自行車。原告陳某某和任某某系夫妻,陳某某在程某某處購買了電動自行車一輛。任某某駕駛該電動自行車與吳某某發生相撞,致吳某某受傷,造成交通事故。經鑑定,涉案電動車符合機動車(電動兩輪輕便摩托車)的類型標準。經交警大隊認定,任某某承擔該事故的全部責任。事故發生後,經武陟縣法院判決,任某某賠償吳某某195953.2元。在執行過程中,任某某又支付了吳某某的二次手術費等費用。

原告任某某認為,被告生產銷售的電動車實為機動車,加大了車輛的不合理危險,增加了事故發生的可能性和損失擴大的風險,與事故的發生存在因果關係,應承擔此交通事故的相關責任和部分損失,故訴至武陟縣法院。

武陟縣法院審理後認為,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本案中,國家對電動自行車技術標準有着明確的規定,被告生產、銷售的該電動自行車,整車重量等多項指標超過國家標準,致使該電動車被鑑定為機動車。被告以非機動車名義向消費者銷售實際上的機動車,其向消費者隱瞞了不合理的危險。原告任某某購買、駕駛超標電動車,與他人發生交通事故,共賠償了受害人吳某某各項費用271665.75元。綜合本案情況,法院酌定以被告承擔原告損失部分的20%。

最終,武陟縣法院依法判決被告深圳市某車業有限公司、被告武陟縣程某某電動車銷售中心、被告程某某共同賠償原告任某某、陳某某54333.1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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