祖父母代為撫養孫子女 - 起訴追索撫養費獲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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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認為兒子作為孫子的法定撫養人,一直未履行撫養義務,孫子一直由其兩人撫養照顧,李女士和韓先生將兒子張先生訴至法院,要求張先生支付二人代為撫養孫子所支出的各項費用合計20萬元。日前,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審結了此案,判決張先生支付16.9萬元。

祖父母代為撫養孫子女 起訴追索撫養費獲支持

原告李女士和韓先生訴稱,李女士和韓先生系本案被告張先生的母親和繼父。兒子張先生與前兒媳劉女士2013年3月登記結婚,同年7月生育有一對雙胞胎兒子,即小張和小小張。2015年9月,二人協議離婚。離婚協議書約定,兩個兒子由張先生與劉女士各撫養一個,撫養費各自負擔。其中小張是由張先生撫養的,但是張先生作為小張的法定撫養人和法定監護人,一直未能實際履行撫養義務。小張自出生後,一直跟隨李女士和韓先生共同生活,由二人撫養照顧。張先生離婚後長期拒絕與家裏聯繫。張先生作為小張的法定撫養人,應實際承擔李女士和韓先生在撫養照料小張期間所花費的費用,故訴至法院。

被告張先生經法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應訴答辯,本案依法缺席審理。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進行管理的人,有權請求受益人償還由此支出的必要費用。小張系張先生與劉女士的婚生子女,雙方協議離婚時約定,小張由張先生撫養,撫養費由張先生自擔,張先生對小張負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在小張的父母張先生、劉女士健在且有撫養能力的情況下,李女士、韓先生對小張沒有法定的撫養義務。現小張與李女士、韓先生共同生活,李女士、韓先生實際負擔了小張的日常衣食住行及入園接受教育的全部費用,上述撫養行為系代替張先生履行撫養小張的法定義務,由此形成無因管理之債,李女士、韓先生有權要求張先生償付其代為撫養小張所支付的必要費用。關於撫養費的具體數額,結合小張長期在北京成長生活的實際及當地的消費水準,酌情予以判定。最終,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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