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房屋拆遷 - 能否要求1:1的補償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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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農村房屋拆遷,能否要求1:1的補償比例?

農村房屋拆遷,能否要求1:1的補償比例?

根據《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嚴格徵地拆遷管理工作切實維護羣眾合法權益的緊急通知》等規定,無論是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還是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都不能因此降低原有居住生活水平。因此,選擇房屋產權置換的,不能低於拆一還一的原則,即被拆遷的房屋面積和安置房面積比例不能低於1:1。換句話説,即便是地方政策將户口和安置面積掛鈎,比例低於1:1的,也不合理。

從《土地管理法》以及其他規定中表明,農村宅基地補償依據區片綜合地價,其房屋是根據地上附着物補償,補償方法分為:如果有可安置的宅基地,應優選選擇宅基地安置,其他補償房屋重置成本價;如果選擇貨幣補償的,沒有安置房,全部換算為貨幣;從規定中我們並沒有看出拆遷補償安置面積和户口有太多直接的聯繫,更多地區的政策都是依照被拆遷房屋的面積進行安置房面積計算。

二、房屋拆遷補償標準

拆建單位依照規定標準向被拆遷房屋的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種補償金。一般有:

(1)房屋補償費(房屋重置費),用於補償被拆遷房屋所有權人的損失,以被拆遷房屋的結構和折舊程度劃檔,按平方米單價計算。

(2)週轉補償費,用於補償被拆遷房屋住户臨時居住房或自找臨時住處的不便,以臨時居住條件劃檔,按被拆遷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補貼。

(3)獎勵性補償費,用於鼓勵被拆遷房屋住户積極協助房屋拆遷或主動放棄一些權利如自願遷往郊區或不要求拆遷單位安置住房,房屋拆遷補償費的各項標準由當地人民政府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和國家有關法律政策加以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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