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續存期間的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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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續存期間的債務

婚姻續存期間的債務

    一則武漢勞動案例,被告温某原告龍某為夫妻關係,在期間,温某經常使用龍某的信用卡套現和透支消費,並多次以龍某的名義在各網貸平台上貸款消費及償還個人債務201811月兩人因性格不合自願到民政局協議離婚,協議上約定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債務由温某負擔。經雙方結算,該武漢債務案中温某藉着龍某的一個名義在網貸平台進行的貸款以及信用卡消費、貸款和套現合計150800元。該武漢債務案中温某向其出具了一份《欠條》,該借條中承諾會償還借款及利息和違約金,但是該欠條中並沒有約定明確的還款期限。雙方離婚後,該武漢債務案中温某並沒有按約還款,僅只是償還了部分欠款給龍某,隨後便失聯了。沒有得到還款龍某沒有能力償還貸款被銀行和網貸平台列入徵信黑名單,被起訴至法院。無奈之下,龍某將温某起訴至法院,請求判決温某立即償還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以龍某名義在網貸平台及信用卡發生的借款本金合計150800元,利息、違約金及手續費160000元。温某則辯稱,立具《欠條》後的貸款和消費是原告所為,現全部由自己償還不符合《欠條》約定的金額,不同意承擔《欠條》約定外的金額,由於立具《欠條》時並未仔細核對賬單,要求重新核對賬單;同時,温某認為龍某主張的利息數額過高,只同意償還本金部分。

    承辦法官接到該武漢債務案後,多次對當事人進行約見。經過審判團隊的努力,龍某和温某經核算,確認温某尚欠本金150800元、利息10000元、違約金100000元及未付違約金產生的利息,隨後雙方就確認的款項達成了一致調解協議,由温某分期償還欠款。

    法官提醒,夫妻雙方在協議離婚時應當對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財產和債務處理進行明確約定,協議一旦生效即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應當按照協議履行。其次,當事人在立具《欠條》時應當明確約定利息計算方式、還款期限和逾期後果,切忌模稜兩可。

    我是武漢律師——杜律師,有債務糾紛可與我説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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