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債務怎麼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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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債務怎麼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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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因家庭共同生活而所負的債務,通常就會被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日後夫妻離婚的,就需要對這部分債務進行認定。那麼大家知道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債務怎麼認定嗎?本站小編將在下文中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債務怎麼認定

原則上,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者雙方對外所負的債務,均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有兩種例外情形:(1)夫妻一方“婚前”以個人名義所負的債務應為個人債務,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於婚後家庭共同生活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婚姻法解釋(二)第23條);(2)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自己的名義對外所負的債務,夫妻另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債權人於債務發生時知道夫妻約定財產分別所有”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個人債務(婚姻法解釋(二)第24條)。

二、夫妻共同債務的清償

《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根據該規定,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按照以下步驟清償:(1)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2)夫妻共同財產不足以清償,或者財產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夫妻雙方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取得或者雙方共同取得下列的財產均屬於夫妻共同共有的財產: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遺囑或贈與合同中明確財產只歸夫或妻一方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須要注意的是,根據法律規定,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是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無論一方在離婚時是否分得夫妻共同財產,也無論分得的夫妻共同財產是多是少,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夫妻雙方主張權利。當然,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後,基於離婚協議或者生效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法院應當支持。

在夫妻離婚的時候,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債務首先要進行認定,看哪些屬於共同債務,而哪些又是屬於個人債務的。債務的性質不同,那麼在實際承擔的時候情況也就不一樣。具體的內容本站小編已經在上文中作出了講解,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揚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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