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存續期間個人債務問題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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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存續期間個人債務問題是怎樣的?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個人債務的承擔

(一)夫妻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的性質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形成的債務,往往多是以一方個人名義進行的,但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與個人債務在性質上是完全不同的。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既有可能形成夫妻之個人債務,也有可能形成夫妻之共同債務,確認時可參考以下兩個判斷標準:(1)夫妻有無共同舉債的合意。如果夫妻有共同舉債的合意,則不論該債務所帶來的利益是否為夫妻共享,該債務均應視為共同債務。(2)夫妻是否分享了債務帶來的利益。儘管夫妻雙方事先或事後均沒有共同舉債的合意,但該債務發生後,夫妻雙方共同分享了該債務所帶來的利益,則同樣應視其為共同債務。

(二)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個人債務認定對債權人的效力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債務被確認為個人債務後,該債務應以個人財產清償,而不能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如果債務人向其配偶提出債務負擔請求,債務人配偶可以個人債務為由抗辯。但債務人配偶卻不能以同樣的理由對抗債權人的履行請求。因為《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因此,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個人債務不能成為對抗債權人的理由,債務人配偶對債務人的個人債務應向債權人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配偶連帶清償責任的免除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對夫或妻一方的個人債務,非債務方配偶應向債權人負連帶清償責任,對個人債務的認定不能成為非債務方配偶對抗債權人的理由。但在債權人知道債務人以自己名義所負債務為個人債務時,債務人配偶可免除連帶責任。此外,債務人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因實施侵權行為所負的債務,債務人配偶亦得免除連帶責任,除非該侵權行為系夫妻共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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