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申請安裝充電樁 - 法院:物業應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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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中國法院網 | 作者:王希玉 秦雲柯

業主申請安裝充電樁 法院:物業應予以配合

   近年來,新能源汽車因其環保、節能、外觀設計先進的特點,收穫了不少消費者的喜愛,越來越多的人選擇購買新能源電動汽車,但在新能源汽車銷量迅猛增長的情況下,卻出現了喜提愛車卻無法充電的難題。近日,山東省聊城市東昌府區人民法院依法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

  劉先生系聊城某小區業主,其購買了該小區的地下停車位。2021年4月,劉先生購買新能源汽車,為自身使用便利,準備在自家車位上安裝電動汽車充電樁,但在辦理安裝充電樁的過程中,卻遭到小區物業公司的拒絕。

  物業公司認為,首先,劉先生在車位安裝充電樁的事項,系對小區附屬設施的改造事項,需經業主大會或全體業主同意,因此劉先生辦理安裝充電樁的手續不齊備。其次,目前小區地下停車庫並不具備安裝充電樁的消防條件,若劉先生要求安裝充電樁,應當經過消防部門審查,符合消防條件後再安裝。最後,劉先生與小區物業公司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中,並未對小區物業公司是否有義務證明蓋章進行明確約定,故協助劉先生辦理安裝充電樁並非物業公司的法定義務。據此,物業公司對劉先生安裝充電樁的要求不予配合。經過多次溝通無果後,劉先生將物業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審理後認為:

  第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二條規定,業主對於其建築物的專有部分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劉先生對其自有車位享有專有權,其安裝充電樁事項,不屬於全體業主共同決定的重大事項。

  第二,魯發改能源【2020】第1254號《關於加強和規範我省居民小區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通知》第一條規定:物業服務企業對申請方提出的充電基礎設施安裝申請,按程序進行登記並出具證明,配合業主或其委託的建設單位及時提供圖紙資料,協助現場勘查、施工,無相關部門書面認定意見,不得以安全、電力容量不足等理由,阻撓業主安裝自用充電樁。該案小區物業公司在沒有相關部門書面認定意見的前提下,不得以此為理由阻礙劉先生協助安裝充電樁的合理請求。

  第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條規定: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按照有利於合同目的實現的方式履行。對於合同中沒有約定的內容,小區物業公司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按照有利於合同目的實現的方式向劉先生提供物業服務。劉先生系小區業主,小區物業公司系物業服務的提供方,安裝充電樁是新能源汽車實現使用目的不可或缺的設備。物業公司將充電樁拒之門外,顯然不符合物業合同目的的實現,更不利於社會發展和人民羣眾生活幸福感的提高。

  綜上所述,法院遂依法作出判決:被告聊城某小區物業公司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原告劉先生向國家電網申請安裝充電樁自有車位的證明上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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