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糾紛中戲劇作品的認定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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戲劇作品是著作權法中作品的一類,在著作權糾紛中認定戲劇作品可以通過這樣幾個方面進行認定:

著作權糾紛中戲劇作品的認定辦法

首先,戲劇通常由舞台説明、戲劇衝突、人物台詞語言動作、舞蹈音樂等元素構成。涉案作品的故事中是否包含人物以及劇情衝突是認定戲劇組作品的重要一點,戲劇作品表現人與人之間的衝突往往具備表現先進與落後、進步與保守等的矛盾衝突的特點。

其次,涉案作品是否存在舞台説明,舞台説明可以背景旁白的形式存在,通過舞台説明區分作品每一幕的內容。以舞台説明作為分界線,這一個特點也符合戲劇作品通過每一幕作為一個劇情以的特點。

第三,涉案作品的演員在表演過程中通過台詞表現人物的性格以及故事的進展,涉案作品的台詞包含獨白、對白等形式。

第四,戲劇作品是通過上述幾個方面的整體組合構成一個完整的作品,甚至部分作品還包含背景音樂、雜技武術舞蹈等動作內容。

第五,作為作品還應當具有獨創性,作者在創作的過程中通過融合背景音樂的編輯創作、舞台説明、動作表演、演員台詞對白的設計將作品所涉及的故事故事創以戲劇的形式進行表達,形成了一個全新的作品。這類作品並不是單純的故事、動作表演的直接展示,而是作者通過自己的創作加工,對其所認知的故事的獨特理解的表達,通過戲劇的形式對於故事進行新的演繹表達,這種人物、音樂、對白、馬術的融合正是其獨創性的完美表現。

第六,作為戲劇作品還應當是文學、藝術領域的創作,符合作品的特徵。戲劇作品本身就屬於藝術作品的範疇涉案作品通過音樂、舞蹈、馬術、旁白與台詞的展示對故事進行藝術加工,使其具有觀賞性、娛樂性以及商業性,因此涉案作品符合著作權中對於作品必須屬於文學、藝術等領域的創作的要求。

第三,受法律保護的作品能夠通過使用被上訴人制作的音樂、配音、旁白以及舞蹈與馬術動作的表演進行表達,並且這一表演能夠被複制重複,這也是構成作品的重要特徵。

綜上,作品應當屬於由人物衝突、台詞、舞台説明、台詞、背景音樂、動作行為表演共同組成的具有獨創性且能夠重複表演的戲劇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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