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戰經典之57: -  《收據》沒了,官司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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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起施工合同保證金糾紛案

百戰經典之57:  《收據》沒了,官司贏了

交了10萬工程施工保證金,卻發現工程根本不存在,要求退錢卻發現保證金的《收條》丟失了,是不是很痛苦?是不是很無奈?近日,我代理的一起施工合同糾紛案,山東省濟南市濟陽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被告某省南建公司於本判決生效後10日償還原告劉某施工保證金10萬元

“收據”是施工合同糾紛中重要的書證,一旦該證據缺失會給工程款的結算帶來巨大的障礙和困難,如果處理不當就可能導致訴訟的失敗。

北京的吳先生常年在山東從事建築監理工作,在魯西南建築業界人脈很廣。20185月其朋友劉某從某省南建公司分包了一個位于山東濟南市郊區的康養類小區建設施工項目,分包該項目的前提條件是向該公司繳納10萬元履約保證金,劉某在繳納了4萬元後無力繳納後續的6萬元,根據劉某和南建公司協議約定:如劉某在30天內不能繳齊10萬元保證金,原繳納的4萬元南建公司將予以沒收。於是劉某找到吳先生,希望他能出資6萬元接下這工程。吳先生經考察感覺工程前景不錯,有利可圖,就籌資6萬元和劉某一起到江蘇某建公司繳納了保證金。某省南建公司只收現金不要銀行轉賬(該公司賬號早已被查封)。在收到保證金後某省南建公司將建築勞務分包合同承包人變更為吳某。

合同簽訂後,涉案工程經過數次推遲,到2019年初仍未動工,經查涉案工程根本就不存在。於是吳先生多次找某省南建公司要求解除建築勞務分包合同,並退還10萬元保證金,但在交涉過程中吳先生不慎將6萬元的收據丟失,另外4萬元的收據也一直由劉某保管,並且劉某也拒不配合。本來一起權利義務關係十分明確的合同糾紛案件,因主要證據的缺失而變得複雜起來,吳先生也償試着起訴過兩次,但某省南建公司所在地的某縣法院以不屬於自己管轄和沒有證據為由拒不立案。在萬般無耐的情況下,吳先生從北京慕名來到河南,找到以代理建築工程類合同糾紛案件見長的李政律師。

施工合同糾紛第一難就是確認管轄法院難,在代理該案後,經分析首先判定,應該向原合同約定的工程所在地法院起訴,即山東濟南市濟陽區法院,而不是向江蘇某建公司所在地的江蘇某縣法院起訴。因為雖然該工程並不存在,但是根據民事訴訟法》第33條和《最高法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28條之規定,施工合同糾紛屬於不動產糾紛,應該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專屬管轄。隨我們決定向山東濟南市濟陽區法院提交立案申請,並經多次交涉最終得以立案。

因原告吳某主要證據(某省南建公司出具的面額6萬元的保證金收據)丟失,吳某手頭僅有該《收據》的複印件,我們決定把劉某和該工程另外一箇中介人A一併起訴列為共同被告,以期通過劉某在庭審時舉證其保管的4萬元收據,並讓合同簽訂中介人和經歷人A在法庭陳述還原案件事實。

在庭審中的舉證階段,我們儘量避開證據核實一項,讓某省南建公司代理律師通過答辯和陳述,先承認了收取原告保證金的事實和金額,進而為構成自認打下堅實證據基礎。在三被告答辯階段,我又引導劉某向法庭出示了其手頭掌握的4萬元的收據,這樣通過被告代理律師的答辯和其他被告的旁證基本鎖定的案件事實,雖然某省南建公司的訴訟代理人最後意識到了這一點,要求核實證據原件,並企圖通過管轄權異議拖延訴訟,但此時庭審的舉證、質證已基本完成,最終法院以被告自認為由認定了案件的基本事實,支持了吳的訴訟請求,判決被告某省南建公司於判決生效十日返還吳某施工保證金10萬元。

雖然國家法規明令禁止在建設工程施工項目中讓實際施工人墊資建設,但由於目前建築市場工程項目的稀缺性,在國內建築市場上向施工單位或者實際施工人收取履約保證金已是常態,不少建築企業和建築工程中介人打着分包工程旗號,騙取多家有承包意向施工人的保證金,因此而引發了大量的合同糾紛,實際上這些公司的行為已經構成合同詐騙罪。

同時此案也再次給工程承包人提了個醒,簽訂工程項目合同前一下要聘請律師做好商務調查:查請發包公司的信譽;查清楚項目的基本情況。對於缺乏誠信的公司、對於手續不全、沒有資金來源的工程項目,利潤率再高也不參與。如果交納了施工保證金,一定要保留好相關合同、收據、銀行轉款記錄等憑證,以便在產生糾紛時證明相關債權事實。本案雖然通過證據規則的洽當運用打贏了官司,但不是每個債權人都能遇到李律師,也不是每個債權人都能有這麼好的運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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