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未付土地轉讓款為由拒不過户 - 法院判決應予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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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法院網訊(丁嘉蓉 李天)購買房屋後,房主卻以對方未付土地轉讓款為由拒不配合過户。近日,湖南省臨湘市人民法院就該起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進行了公開開庭審理。

以未付土地轉讓款為由拒不過户 法院判決應予配合

經法院審理查明,盧某在臨湘市有一幢六層樓房。2004年4月,餘某為乙方與盧某為甲方簽訂了一份《購房合同》,約定乙方同意購買甲方私房的第三層套間,房屋出賣價格為5萬元,乙方交房款的同時,甲方有義務配合乙方到房產部門辦好第三層房屋所有權過户手續,費用由乙方負擔。

合同簽訂後,餘某按約付清了房款,盧某交付房屋但未辦理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及土地使用權分户登記。因房屋不動產實行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證合一的登記制度,餘某在申請重新辦理不動產權證中,要求盧某配合辦理房屋的土地使用權分户手續,盧某以房屋土地使用權未出讓,房屋價款中不包含土地轉讓價款為由,表示餘某需要支付土地費用,方同意配合辦理。雙方協商未果,餘某遂向提起訴訟

法院認為,原、被告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內容沒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依法應當確認合法有效,雙方應當按照合同履行約定義務。買賣合同是出賣人向買受人交付買賣標的,買受人向出賣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原告餘某按約向被告盧某支付了購房款,被告應交付房屋、辦理房屋不動產權轉移登記。依據房地一體的原則,轉讓房產時,出讓方應將房屋的所有權和該房屋佔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一併轉讓給受讓方。盧某要求餘某支付土地轉讓費用與房地一體原則不符,依法不應支持。餘某要求辦理買賣房屋不動產權包括土地使用權面積分攤變更登記,盧某應予配合。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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