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黴飼料致蟹蝦幼苗死亡 - 飼料公司擔責五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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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人民法院報 | 作者:周瑞平 朱小勇 李雯

發黴飼料致蟹蝦幼苗死亡 飼料公司擔責五成

水產養殖户從飼料銷售商處購買飼料,發現飼料有部分發黴變質,投放飼料後,蟹苗、蝦苗陸續出現死亡現象,給養殖户造成較大的經濟損失。近日,安徽省宣城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這7起產品生產者責任糾紛案作出終審判決,維持宣州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認定江蘇省常熟市某飼料公司(以下簡稱飼料公司)生產的飼料存在質量缺陷,與7名原告的水產損害後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判決該公司承擔7名原告各項損失的50%的賠償責任。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區水陽鎮是水產養殖大鎮,享有“中國幼蟹第一鎮”的稱號。飼料公司從事配合飼料生產。水陽鎮劉某2017年1月起,為飼料公司經銷水產飼料。郭某等7名水產養殖户多次從劉某處購買飼料公司生產的蟹苗飼料共計504包。2017年5月,郭某等7人打開一些整包飼料,發現整包飼料的中間少許部分發黴,呈現白毛狀,認為發黴部分很少,便未在意。在投喂後,蟹苗陸續死亡。郭某等7人立即通知劉某,發現本村其他人從劉某處購買的該飼料公司生產的飼料投喂後也出現了蝦苗、蟹苗死亡的現象。郭某等7人與其他養殖户會同劉某同去當地村民委員會、水產站投訴此事。水陽鎮水產站派出工作人員到郭某等農户養殖魚塘進行實地查看,確認了蝦苗和蟹苗存在死亡的事實,認為與飼料黴變有關聯。郭某等7人向宣州區法院起訴,要求飼料公司承擔其損失共計39.6萬元。

法院審理後認為,產品生產者責任糾紛歸責原則為無過錯責任,即飼料公司無論對案涉事故的發生是否具有過錯,均應根據法律規定承擔侵權責任。依據本案查明的案件事實、當事人的舉證責任以及日常生活經驗,可以認定郭某等7人投放的飼料公司生產的飼料存有質量缺陷。在無證據證實案涉飼料缺陷系因經營者的存放過錯所造成的情況下,造成的損失應由飼料公司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郭某等7人要求飼料生產者即飼料公司賠償損失,符合法律規定。郭某等7人發現少許飼料發黴,仍將其餵養蟹苗,對於損失的發生也有過錯,應當減輕飼料公司的賠償責任。法院酌定對郭某等7人的損失,由飼料公司承擔50%的賠償責任,其餘損失由郭某等7人自行承擔,遂判決飼料公司賠償原告郭某等7人各項損失合計73600元。

被告飼料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宣城中院經過審理,確認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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