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源分享| - 民事強制執行(一):一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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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源分享| 民事強制執行(一):一般規定

2022年6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發佈了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強制執行法》(草案)的説明。草案分為4編17章,共207條,各編依次為總則、實現金錢債權的終局執行、實現非金錢債權的終局執行、保全執行,以及附則。在體例結構上,參考民法典,採用編章節的體例和總分結構;在立法技術上,逐級提取“公因式”,儘可能減少條文,也提高結構的系統性;在草案內容上,注重總結具有實踐基礎、中國特色的執行查控、執行財產變現、執行管理模式,並把制約和監督執行權、規範執行行為,以及通過執行實踐和司法解釋解決不了的法律適用難題作為起草重點。

 

一、執行原則

1、執行的合法性原則

執行的合法性原則,是指執行活動應當按照法定的條件和程序進行。執行合法性原則包括三層含義:首先,執行活動必須以法定的生效法律文書為依據,沒有法律文書,或者法律文書沒有生效的,或者生效的文書不屬於法律規定的種類的,不能啟動執行程序。其次,採取的執行措施不能超出法定的範圍。最後,執行活動必須按照法定程序進行。

2、執行標的的有限原則

執行標的是指人民法院的執行活動所指向的對象,包括被執行人的財產和行為兩個方面,但不包括被執行人的人身。

3、兼顧被執行人利益原則

兼顧被執行人利益原則,是指在執行過程中,人民法院必須照顧被執行人的合法權益。

4、強制執行與説服教育相結合的原則

強制執行與説服教育相結合,是指人民法院在執行中既要採取強制手段,又要對當事人多做思想教育工作以促使其自動履行。

5、協助執行原則

在執行過程中,人民法院認為需要有關單位、個人協助執行的,應依法向其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

 

二、執行依據

1、第十三條  執行依據包括下列生效法律文書:(1)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決定、支付令;(2)仲裁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作出的仲裁裁決、調解書;(3)公證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作出的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債權文書;(4)人民法院作出的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判決、裁定、國外仲裁機構仲裁裁決的裁定;(5)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其他民事生效法律文書。

2、第十四條  執行依據應當具有明確的權利義務主體和給付內容。執行依據未明確權利義務主體或者給付內容的,執行法院可以要求作出機關或者機構通過説明、補正裁定、補充判決等方式明確。無法通過上述方式明確的,當事人可以通過訴訟、仲裁等方式取得新的執行依據後申請執行。

3、第十五條  執行依據確定的民事權利,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的時效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等法律有關訴訟時效的規定。但是,法律規定訴訟時效期間不滿三年的,執行依據作出後重新起算的時效期間為三年。該條將申請執行時效概念併入訴訟時效概念,規定申請執行的時效統一適用民法典有關訴訟時效的規定,並就時效不滿三年情形作了特別規定。

 

三、執行程序

總則篇第五章規定了執行程序,其中的七節分別為一般規定、執行立案、執行調查、執行措施、協助執行、執行停止和終結。本塊着重分享其中執行立案、執行調查的有關重點法律規定。

1、第三十六條【執行管轄】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調解書,由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其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定、決定、支付令,由作出裁定、決定、支付令的人民法院或者與其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前兩款之外的執行依據,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級別管轄參照適用民事訴訟法關於人民法院第一審民事案件級別管轄的規定。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執行案件,認為確有必要的,可以指定本轄區其他人民法院管轄。多個人民法院管轄的相同被執行人的執行案件,共同上級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其中一個人民法院集中管轄。

2、第三十八條【申請保全】  執行依據生效後,進入執行程序前,因義務人轉移財產等緊急情況,不申請保全將可能導致執行依據難以執行的,權利人可以向有執行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採取保全措施。

法院對財產保全的措施有

(1) 查封,是指人民法院將需要保全的財物清點後,加貼封條、就地封存,以防止任何單位和個人處分的一種財產保全措施;扣押,是指人民法院將需要保全的財物移置到一定的場所予以扣留,防止任何單位和個人處分的一種財產保全措施。人民法院在財產保全中採取查封、扣押財產措施時,應當妥善保管被查封、扣押的財產。當事人可以負責保管被扣押物,但是不得使用。

(2) 凍結,是指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有關金融單位,不準被申請人提取或者轉移其存款的一種財產保全措施。人民法院依法凍結的款項,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準動用。財產已經被查封、凍結的,不得重複查封、凍結。

(3) 人民法院對季節性商品,鮮活、易腐爛變質和其他不宜長期保存的物品採取保全措施時,可以責令當事人及時處理,由人民法院保存價款;必要時,由人民法院予以變賣,保存價款。

3、第四十七條【財產報告制度】  金錢債權執行中,被執行人應當報告其當前的財產情況和有關信息。被執行人在收到報告財產令之日前五年內,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一併報告:(一)以放棄其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無償轉讓財產等方式無償處分財產權益;(二)延長其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三)可能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受讓他人財產;(四)為他人的債務提供擔保。非金錢債權執行中,被執行人應當報告執行需要的財產情況和有關信息。第四十八條 被執行人報告全部財產後六個月內,人民法院不得再次責令其報告財產,但是有證據證明其報告不實的除外。

4、第五十二條【律師調查令】 人民法院通過網絡信息平台無法查詢的某項財產信息,申請執行人通過委託律師客觀上無法自行調取的,可以委託律師向人民法院申請調查令。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確有必要的,可以向其授予調查令。調查令由執行機構負責人簽發。調查令應當載明律師姓名、執業證號、執業機構、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案號、具體調查事項以及有效期等內容。律師持調查令進行調查的,有關組織和個人應當協助。拒不協助的,依據本法第七十五條規定承擔相應責任。律師存在超出調查令範圍進行調查、以違背公序良俗的方式使用調查令或者調取的證據等濫用調查令情形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交回,並可以參照本法第六十二條規定予以處罰。

 

四、執行救濟

總則篇第六章為執行救濟,主要規定了執行行為異議和複議、案外人異議和案外人異議之訴、執行迴轉等,充分保護被執行人的訴訟權利。

1、對執行行為的異議

  (1) 異議主體:當事人和利害關係人。

  (2) 異議理由:認為執行行為在程序上違反法律規定。

  (3) 異議程序:向負責執行的法院提出書面異議。

  (4) 法院處理:15日內審查,異議成立,裁定撤銷或改正;異議不成立,裁定駁回。

  (5) 救濟:不服法院的裁定,可以自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法院申請複議。

  (6) 異議不停止執行:異議審查和複議期間,不停止執行。被執行人、利害關係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擔保請求停止相應處分措施,可以准許;申請執行人提供充分、有效擔保,要求繼續執行的,應當繼續執行。

2、案外人對執行標的的異議

  (1) 異議主體:案外人。

  (2) 異議理由:案外人對執行標的主張權利。

  (3) 異議程序:在執行過程中向執行法院提出書面異議。

  (4) 對異議的審查: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15日內進行審查。

  (5) 審查結果:異議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的異議。法院作出的中止、駁回裁定均是執行法院經過初步審查後所作的臨時性的程序處理,未經訴訟程序實體處理爭議,不能成為確認實體權利的最終依據。到底對該標的物能否繼續執行,需要等待訴訟程序(即下文所述的審判監督程序或者執行異議之訴)對該標的物的歸屬作出實體處理。

  (6)  後續處理:如果是認為原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處理;如果與原判決、裁定無關,自裁定送達之日起15日內起訴(執行異議之訴)。

3、執行異議之訴

執行異議之訴包括許可執行之訴和案外人異議之訴,由執行法院管轄,法院應當適用一審普通程序審理,所作判決為一審判決,當事人有權上訴。在執行異議之訴中,由案外人就其對執行標的享有足以排除執行的民事權益承擔證明責任。

 

五、執行中的期限問題

1、案件的一般執結期限6個月

根據《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規定》第1條的規定,被執行人有財產可供執行的案件,執行法院一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執結。

2、申請執行的時效期間:3年

以往執行時效統一為2年,現在變更為3年,也是為了適應《民法典》針對訴訟時效3年的規定,且特別提出即使沒有規定三年的,執行一律按照判決以後起算3年的時間。

3、開始執行的期限:10日內

法院應當在收到案件材料後10日內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通知被執行人按照有關規定申報財產,責令被執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4、通知申請執行人提供執行線索的期限:3日內

在執行案件過程中,執行法院應在收到案件材料後3日內通知申請執行人提供被執行人財產狀況或財產線索,對於申請執行人不能提供的,要承擔對自己舉證不利的責任。

5、院確定案件承辦人的期限:7日內

法院執行立案後,法院應根據工作的需要和實際情況,在立案後7日內確定案件承辦人。

6、確定評估、拍賣機構的期限:10日內

根據《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規定》第7條的規定,執行過程中,根據案情的進展,法院對被執行財產需要實施評估、拍賣措施的,承辦人應當在10日內通過一定的方式完成評估、拍賣機構的遴選。

7、發出協助執行通知的期限:5日內

根據《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規定》第8條,執行中涉及不動產、特定動產及其它財產需辦理過户登記手續的,承辦人應當在5日內向有關登記機關送達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機關應當根據法院的指定期限履行協助執行義務。

8、審查執行異議的期限:15  辦理完畢的期限:1個月

《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規定》第911條規定,法院在收到執行異議後,承辦人應當在收到異議材料及執行案卷後15日內提出審查處理意見。執行異議的審查,人民法院一般應當在1個月內辦理完畢。需延長期限的,承辦人應當在期限屆滿前3日內提出申請。

9、聽證的期限:10日內

根據《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規定》第10條的規定,對執行異議的審查需進行聽證的,合議庭應當在決定聽證後10日內組織聽證。

10、法律文書的審批期限7日內

根據《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規定》第12條的規定,執行措施的實施及執行法律文書的製作需報經審批的,相關負責人應當在7日內完成審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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