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強制執行能否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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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強制執行能否撤回?

一般強制執行能否撤回?

可以撤回。依據的法律:《民事訴訟法》和國務院《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規定,一方當事人拒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規定的義務,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執行。

(一)、申請人民法院執行,應當交納申請費按下列標準交納:

1、沒有執行金額或者價額的,每件交納50元至500元。

2、執行金額或者價額:

①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

②超過1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5%交納;

③超過5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

④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⑤超過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1%交納。

3、執行程序中,申請人可以撤回申請,申請人撤回申請的,人民法院終結執行,已經 交納的申請費用不予退還。

4、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第四款規定,未參加登記的權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按照本項規定的標準交納申請費,不再交納案件受理費。

5、《民事訴訟法》第二十條 案件受理費由原告、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上訴人預交。被告提起反訴,依照本辦法規定需要交納案件受理費的,由被告預交。追索勞動報酬的案件可以不預交案件受理費。

申請費由申請人預交。但是,本辦法第十條第(一)項、第(六)項規定的申請費不由申請人預交,執行申請費執行後交納,破產申請費清算後交納。

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費用,待實際發生後交納。

6、第二十六條 中止訴訟、中止執行的案件,已交納的案件受理費、申請費不予退還。中止訴訟、中止執行的原因消除,恢復訴訟、執行的,不再交納案件受理費、申請費。

7、第二十八條 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終結訴訟的案件,依照本辦法規定已交納的案件受理費不予退還

(二)、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後可以撤回事項:《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七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終結執行:

1、申請人撤銷申請的;

2、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的;

3、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擔人的;

4、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案件的權利人死亡的;

5、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借款,無收入來源,又喪失勞動能力的;

6、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終結執行的其他情形。

二、撤銷強制執行程序的流程:

1、申請法院強制執人寫一份,寫明撤銷執行申請原因和理由。

2、申請法院強制執人把寫明撤銷執行申請原因和理由的撤銷執行申請交到人民法院。

3、撤銷執行申請的法院執行局就會根據申請人的意見,終止強制執行程序。

依據法律規定,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措施的可以撤回,但是之前交的申請費不能退回。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繳納的申請費依據法律規定標準交納。符合法律條件的可以申請強制執行。如果想撤銷強制執行的要依據執行程序流程辦理、書寫申請書交到人民法院審批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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