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源分享| - 三月股權(四):股權融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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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什麼是股權融資?

家源分享| 三月股權(四):股權融資

股權融資,是指企業的股東願意讓出部分企業所有權,通過企業增資的方式引進新的股東的融資方式。股權融資的特點是獲得的資金,企業無須還本付息,但是新股東將與老股東同樣分享企業的盈利與增長。

債權融資,是指企業通過借錢的方式進行融資,債權融資所獲得的資金,企業首先要承擔資金的利息,另外在借款到期後要向債權人償還資金的本金;用途主要是解決企業營運資金短缺的問題,為不是用於資本項下的開支。

區別於債權融資,企業在實施股權融資時,往往伴隨着公司的快速升值,給企業帶來快速的價值提升。企業如果在內部已經實施了股權激勵方案,則股權融資的成功也大大增強了股權激勵對象的信心,也給還未參與股權激勵的員工一種期待,激勵他們努力工作,增強員工的鬥志。同時,通過股權融資使一些戰略性的投資者進行投資的話,不僅為企業帶來資金,還能給企業提供所需要的資源,參與企業的併購整合,迅速擴張市場。

02股權融資的常用工具

1、普通股

普通股權,是指不包含特別權利的股權,是企業實務中最常見、最基本的股權形式,只有在公司彌補虧損、提取公積金、支付優先股股息之後,才能參與隨後利潤的分配。企業是否發放股息、發放多少數額股息、何時發放股息等都取決於企業的經營狀況和盈利情況,由股東會作出決定。

2、優先股

優先股是相對於普通股而言的,主要指在分配紅利及分配剩餘財產的權利方面優先於普通股,但參與公司決策管理等權利受到限制的一種股權。優先股作為介於普通股和債權之間的融資產品,主要承擔了企業融資、企業併購、危機救助等功能。

3、可轉換優先股

可轉換優先股是指股東有權在一定期限內或者某個條件成就時,按照約定的價格和比例,將優先股轉換為普通股的股權。股份公司在其股票發行遇到困難時,可以給予優先股票認購者以轉換請求權,來吸引更多的人購買;同時,對於投資者,投資於可轉換優先股票,實際上多了一個選擇餘地和改變資產種類的機會。

4、可轉換債券

可轉換債券,又簡稱可轉債,是一種可以在特定時間、按特定條件轉換為普通股票的特殊企業債券。可轉換債券兼具債權和期權的特徵,既有債權性,又有股權性,對企業和投資者都具有吸引力。

5、可交換債券

可交換債券,全稱為“可交換他公司股票的債券”,是指上市公司股份的持有者通過質押其持有的股票給託管機構進而發行的公司債券,該債券的持有人在將來的某個時期內,能夠按照債券發行時約定的條件用持有的債券換取發債人質押的上市公司股權,是一種內嵌期權的金融衍生品。

03股權融資的步驟

1、尋找投資方

企業要依據發展階段匹配投資方,要找到與企業氣場相符的投資方,在股權融資過程中避免陷入被動,掌握好企業的控制權。

2、簽署投資意向書

投資意向書又稱框架協議、諒解備忘錄,在國際上通行的稱法是投資條款書。其作用主要是投融資雙方就投資事宜達成的初步書面共識,為下一步進行盡職調查和談判奠定基礎。

3、配合盡職調查

盡職調查(Due Diligence)一般分為三個方面:業務、財務、法律。業務DD是整個盡職調查的工作核心,目的是瞭解企業過去及現在創造價值的機制,以及這種機制未來的變化趨勢,主要關注企業概況、管理團隊、產品服務、市場、發展戰略等。財務DD的目的在於發現企業的投資價值和潛在風險,更加註重企業未來價值和成長性的合理預測。法律DD更多地側重於風險發現,而非價值發現。

4、投資條款談判

這個環節是整個融資交易的核心,也是最能體現雙方談判技巧和能力的環節。將在下文具體介紹。

5、簽署協議與交割

在該環節應當注意,交割條件的約定要明確、具體、可執行,儘量使股權購買協議的生效時間後延,最理想的狀態是投資款項到位之日起生效,股東名冊的更新應當在投資款到位後進行,在此之前維持原狀,以防由於投資人的原因導致無法交割而使交易被迫終止所帶來的糾紛。

04股權融資中關鍵條款

1、價格條款

價格條款是股權交易的核心條款之一。當前公司實務中,除了對國有股權的轉讓價格做了限制性規定以外,對一般公司的股權轉讓,依據當事人意思自治,只要不違反法律規定的禁止性規定,不損害國家和第三人的合法權益,法律允許交易各方自由確定股權轉讓價格。但是,股權轉讓價格還要遵循獨立交易原則,需要採用合適的股權價值評估方法對股權轉讓價格進行評估,税務機關在這方面擁有對股權價值進行調整的權力。

2、優先購買權條款

股東優先購買權是指股權向外部投資人轉讓時,內部非轉讓股東享有在同等條件下優先購買的權利,但僅發生於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的場合。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71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向外部投資人轉讓股權時,其他股東首先要行使同意權,其次行使優先購買權。但在實踐中,投資者先以小額參股方式取得擬收購公司的股權,不引起大股東的特別關注,再逐漸小額增持取得其他股東的股份,最終在不引起其他股東強烈對抗的情況下,達到實現控制公司的目的。這種情況則屬於股權內部轉讓,不存在優先購買權的問題。

3、回售權條款

回售權是指如果企業在約定的期限未能實現上市或者出售等推出措施,或者達到一定比例的優先股股東要求,優先股股東可以按照原始購買價格的一定溢價將股份回售給企業或者其控股股東的權利。同時,投資人未來增強條款的可執行性,往往會要求原始股東對購買義務承擔連帶責任,而原始股東應當結合自身情況量力而行。但是,依據《九民紀要》的規定,在公司或者股東與投資人發生回售糾紛時,如果各方約定不符合公司法有關股東不得抽逃出資、股份回購的強制性規定及減資程序的,投資人的請求可能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4、領售條款

領售權又稱拖售權、強制隨售權,是指股東享有的,當該股東向第三方轉讓股權時,要求其他股東必須依照該股東與第三方達成的轉讓價格和條件,向第三方轉讓股權的權利。領售的發起人一般是創始股東或者新引入的投資人股東。領售權的適用需要優先於投資協議中的優先購買權、優先認購權、重大事項否決權等條款。實踐中,可以在投資協議中明確約定,被拖售的股東必須符合各方約定條件的出售事件投票支持,並配合辦理工商變更登記,且要在投資協議中明確可以強制執行的權利,以便在獲得判決支持後,能夠憑藉判決書完成工商變更登記。

除此之外,投資協議中的關鍵條款還有很多,如清算優先權條款、繼續參與條款、共同出售條款等。具體的內容可以參考《股權架構解決之道》(於強偉著)一書,該書對於股權相關內容給予充分的理論闡述,在此推薦給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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