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將缺勤4天教師解除勞動關係 - 被判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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蕪湖市弋江區法院:應支付工資並賠償

學校將缺勤4天教師解除勞動關係 被判違法

來源:人民法院報 | 作者:周瑞平 張瑜

近日,安徽省蕪湖市弋江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勞動爭議案,認定用人單位以考勤不規範為由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違法,判決用人單位給付勞動者工資、經濟賠償金等合計53371元。

蕪湖某美術培訓學校與彭某自2020年6月起建立勞動關係,雙方在合同中約定如彭某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規章制度,美術培訓學校可以解除合同。雙方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彭某在2021年11月期間缺勤4天,美術培訓學校於2021年12月3日以彭某多次在考勤中出現遲到、早退、曠工(不請假)等情形為由解除雙方勞動關係。彭某認為美術培訓學校沒有執行嚴格的考勤打卡制度,其本人及學校其他員工均存在考勤記錄異常之情形,美術培訓學校系違法解除雙方之間的勞動合同,遂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經勞動仲裁委員會裁決,美術培訓學校應給付彭某工資、經濟賠償金、成績基本保證金合計53371元。美術培訓學校不服仲裁裁決,認為彭某屢次遲到、早退,甚至曠工,其系合法解除勞動合同,無須支付彭某經濟賠償金等,故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後認為,美術培訓學校對彭某嚴重違反學校規章制度負有舉證責任。解除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對勞動者作出的最嚴厲的處罰,關係到勞動者的生活安定與保障,因此只適用最嚴重的違紀行為。如果用人單位可以用諸如罰款、降低績效、調薪、降職、調崗、口頭或書面批評等方式處罰勞動者,便不能直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勞動紀律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內容需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無明顯不合理的情形,且應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公示或告知勞動者。

本案中,雖然彭某未按學校教師考勤管理規定打卡,應當給予否定性評價,但美術培訓學校對教職工考勤制度的管理並不規範,也未告知彭某“嚴重違反學校規章制度”的具體情形及處理措施,更未按照制度規定程序對彭某提出過任何形式的批評、教育或警告,彭某也從未因缺勤而被採取過處罰措施。在此情形下,即便美術培訓學校規範考勤制度,也可對彭某採取經濟懲罰、開展批評教育、誡勉談話、警告等。此外,美術培訓學校未舉證證明其按民主程序制定了“嚴重違反學校規章制度”的規定並在表決通過後向全體勞動者公示,且彭某等教職工事先知曉該制度內容,故美術培訓學校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沒有制度依據。美術培訓學校未充分舉證證明因彭某存在嚴重違反學校規章制度的行為,其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不合法,法院故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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