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錢安排工作,不成退全款”,合同有效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2W

如果身邊有人説“收錢安排工作,不成退全款”,你覺得這件事聽起來靠譜嗎?俗話説“有錢能使鬼推磨”“能用錢解決的事都不是事”。在生活中,找關係辦事的非常多,但是往往對於這種情況,拿了錢辦了事,事情最終辦成了,大家也就馬馬哈哈的過去了,但是一旦錢送出了,但卻沒有把事給辦了,那送出去的錢還能要回來嗎?收錢安排工作的合同又有效嗎?

“收錢安排工作,不成退全款”,合同有效嗎?

案件經過

林某為給自己的為給自己的小孩在縣城中找一份體面的工作,找到自己多年的好友李某,希望李某可以幫助自己的小孩進入李某的單位,為此林某以現金的方式給予李某50000元(伍萬元整)的“好處”,並讓李某出具了一份收條,內容“今收到林某為給孩子找工作之事,收現金50000元(伍萬元整)”後李某未能按當初約定的給林某的兒子安排工作,林某要求其返還現金50000元,並賠償損失5000元。故而雙方發生糾紛。

法院判決

法院認為,勞動就業是勞動人事部門的職責。公民個人無權進行安置,被告李某收錢安排工作,不符合法律精神,故此應當返還收取原告林某的50000元錢。原告林某要求被告李某賠償的損失5000元,因其未能向本院提供證據予以證明,不予支持。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

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後,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由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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