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工作範圍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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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工作範圍有哪些

我國未成年勞動者是指相關的勞動者年齡在18歲以下,16歲以上。我國的勞動法律對這類勞動者進行相應的保護,規定這類勞動者不得從事伐木、化工、有毒、挖礦等一些比較危險和環境比較惡劣的工作,對相應勞動者身體損傷較大的工作。

禁止未成年工從事的勞動範圍主要是:礦山井下、有毒、有害、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以及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包括:森林代木、歸楞及流放作業,凡在墜落高速度基準面5米以上(含5米)有可能墜落高度進行作業,作業場所放射性物質超過《放射防護規定》中規定劑量的作業,其他對未成年工的發良成長有影響的作業。

一、根據勞動部勞部發[1994]498號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未所成年工從事以下範圍的勞動:

1.《生產性粉塵作業危害程度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一級以上的接塵作業;

2.《有毒作業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一級以上的高處作業;

3.《高處作業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二級以上的高温作業;

4.《冷水作業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二級以上的冷水作業;

5.《高温作業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三級以上的高温作業;

6.《低温作業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三級以上的低温作業。

7.《體力勞動強度分級》國家標準中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作業。

8.礦井下及礦山地面採石作業;

9.森林業中的代木、流放及守林作業;

10.工作場所中接觸放射性及守林作業;

11.有易燃易爆、化學性燒傷和熱傷等危險性大的作業;

12.地質勘探和資源勘探的野外作業;

13.潛水、涵洞、涵道作業和海拔三千米以上的高原作業(不包括世居高原者);

14.連續負重每小時在六次以上並每次超過二十公斤,間斷負重每次超過二十五公斤的作業;

15.使用鑿巖機、搗固機、氣鎬、氣鏟、鉚釘機、電錘的作業;

16.工作中需要長時間保持低頭、彎腰、上舉、下蹲等強迫體位和動作頻率每分鐘大於五十次的流水作業;

17.鍋爐司爐。

我國制定相關法律法規,主要是考慮到相關勞動者的身體器官還沒有完全發育成熟。不能對相關的有害物質和工作傷害進行抵禦,從而對這類人的身體造成較大的損害,無法恢復正常的身體狀態,相關的用人單位應嚴格按照法律規定指派勞動者進行相關的勞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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