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情況會引發房屋中介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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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虛假宣傳,引誘消費者簽訂合同。一些房屋中介公司以所謂“質優價廉”的房屋招徠看房客户。
(二)訂立霸王合同,消費者權益無法保障。
(三)違規操作,使消費者利益受損。有的中介公司介紹給消費者的房屋屬於非法或缺乏合法手續的房屋,致使購房户無法辦理手續;有的房屋沒有產權證無法購買,但中介公司為賺取中介費,卻對購房者説不用辦理手續,法律上這樣的房子是得不到保障的;
(四)巧立名目,收取各項費用。有的中介公司找種種藉口,除正當中介費用外,還收取所謂看房費、諮詢費等費用,導致消費者難以實現消費目的,極易使消費者不滿而引發糾紛;
(五)交費容易退費難。比如租房到期後,中介公司應退還其房屋押金,但一些中介公司找出如東西損壞等藉口,就是不退押金;
(六)無證“黑中介”騙取錢財。一些沒有固定經營場所、無證照的“黑中介”利用消費者的不知情騙取錢財,一旦被發現便溜之大吉。
《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簽訂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前,應當向委託人説明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和房屋買賣合同或者房屋租賃合同的相關內容,並書面告知下列事項:
(一)是否與委託房屋有利害關係;
(二)應當由委託人協助的事宜、提供的資料;
(三)委託房屋的市場參考價格;
(四)房屋交易的一般程序及可能存在的風險;
(五)房屋交易涉及的税費;
(六)經紀服務的內容及完成標準;
(七)經紀服務收費標準和支付時間;
(八)其他需要告知的事項。
房地產經紀機構根據交易當事人需要提供房地產經紀服務以外的其他服務的,應當事先經當事人書面同意並告知服務內容及收費標準。書面告知材料應當經委託人簽名(蓋章)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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