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過户的房產是否可以執行
一、未過户的房產是否可以執行
未過户的房產一般不可以執行,但房屋進行買賣後已經支付部分或者全部價款並實際佔有該財產、尚未辦理產權過户登記手續的,屬於可以執行的房產債權範疇。
《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十七條
被執行人將其所有的需要辦理過户登記的財產出賣給第三人,第三人已經支付部分或者全部價款並實際佔有該財產,但尚未辦理產權過户登記手續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第三人已經支付全部價款並實際佔有,但未辦理過户登記手續的,如果第三人對此沒有過錯,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凍結。
二、房產過户的流程是如何的
房產過户是指通過轉讓、買賣、贈予、繼承遺產等方式獲得房產,去房屋權屬登記中心辦理的房屋產權變更手續,即產權轉移從甲方轉移到乙方的全過程。房產過户有幾種不同的情形,有繼承的房產過户、贈與的房產過户、二手房過户等。
以房屋繼承為例,繼承房產過户主要有以下幾種情形:老人在去世前留有遺囑,繼承人對遺囑沒有爭議的,則所有的繼承人需要到公證處辦理遺產繼承權公證,並攜帶繼承權公證書原件、申請人身份證明、不動產權證書原件、房地產平面圖、房地產登記表等材料到房屋管理部門辦理過户手續。如果老人去世前未留有遺囑,所有繼承人可以就遺產分配可以達成一致意見並簽訂遺產分配協議的,所有繼承人需要到公證處辦理遺產繼承權公證,並攜帶繼承權公證書原件、申請人身份證明、不動產權證書原件、房地產平面圖、房地產登記表等材料到房屋管理部門辦理過户手續。如果繼承人對遺產繼承發生爭議的,可以通過訴訟程序解決,繼承人可攜帶法院作出的調解書或判決書以及生效證明、申請人身份證明、不動產權證書原件、房地產平面圖、房地產登記表等材料到房屋管理部門辦理過户手續。
《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第六條第一款,城市私有房屋所有人,須到房屋所在地房管機關辦理所有權登記手續,經審查核實後,領取房屋所有權證;房屋所有權轉移或房屋現狀變更時,須到房屋所在地房管機關辦理?所有權轉移或房屋現狀變更登記手續。
三、抵押中的房產是否可以買賣
被抵押了的房子,雖然有受限制,但並不完全限制其買賣。
如果賣房人要出售已經被抵押的房屋,可以按照如下兩種方式處理:
首先,賣房人應當取得抵押權人的同意,如果抵押權人同意賣房人出售已經抵押的房屋,那麼該抵押房屋是可以買賣的。
在此種情形下,賣房人出售房屋得到的價款,除向抵押權人清償債務或向抵押權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後,剩餘部分歸賣房人所有,不足部分就由賣房人繼續清償。
其次,如果抵押權人不同意,則賣房人與買房人協商一致,也可以採取由買房人代為先行支付部分購房款;
用於賣房人清償所欠抵押權人的款項後,抵押權人就可以去房產登記部門辦理解除抵押的手續,抵押解除後,房屋就可以正常交易,直接過户給買房人。
但是無論採取哪種方式買賣房屋,賣房人都應當事先如實告知買房人房屋存在抵押。
《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條
期間,抵押人可以轉讓抵押財產。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抵押財產轉讓的,抵押權不受影響。
抵押人轉讓抵押財產的,應當及時通知抵押權人。抵押權人能夠證明抵押財產轉讓可能損害抵押權的,可以請求抵押人將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轉讓的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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