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買賣合同撤銷後執行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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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買賣合同撤銷後執行可以嗎?

一、房屋買賣合同撤銷後執行可以嗎?

當事人可以依據判決書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判決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的判決由合同所在地人民法院負責執行,法院可以要求被執行人進行賠償或者退還購房款。

房屋買賣合同解除後是不需要繼續履行的,合同解除後,合同的權利與義務終止,合同不再具有法律約束力。

執行程序中處置未辦理初始登記的房屋時,具備初始登記條件的,執行法院處置後可以依法向房屋登記機構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暫時不具備初始登記條件的,執行法院處置後可以向房屋登記機構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並載明待房屋買受人或承受人完善相關手續具備初始登記條件後,由房屋登記機構按照《協助執行通知書》予以登記;不具備初始登記條件的,原則上進行“現狀處置”,即處置前披露房屋不具備初始登記條件的現狀,買受人或承受人按照房屋的權利現狀取得房屋,後續的產權登記事項由買受人或承受人自行負責。

二、房屋買賣糾紛起訴流程有哪些?

1、要確認被告。如果是個人,可以到對方的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打印户籍證明;如果是單位,可以到工商行政管理局打印該單位的基本註冊資料。

2、書寫民事訴訟狀。訴狀應説明當事人身份情況、訴訟請求、以及事實與理由。為確保判決的順利執行,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採取財產保全措施。

3、提交訴訟狀和證據。準備就緒後,就向人民法院立案庭提交訴訟狀和證據,立案庭的法官會在七天內通知是否立案。

4、舉證。立案後,人民法院可能會指定舉證期限,要求在期限內提交全部證據材料,逾期提交的證據則不予質證。

5、開庭。立案後,人民法院會安排開庭日期,並提前通知當事人。開庭時應準時到庭,原告無正當理由遲到的,人民法院會裁定按照撤訴來處理。

6、開庭審理。依次需要經過核實雙方當事人身份、告知當事人訴訟權利及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申請回避、始法庭調查、舉證質證、法官詢問、法庭辯論、陳述最後意見、法庭調解和宣判的程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四條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由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我國的購房者和開發商之間,進行房屋買賣時要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並且要以書面的形式簽訂,而合同簽訂後可以解除的,房屋買賣合同解除後是不需要繼續履行的,合同解除後,合同的權利與義務終止,合同不再具有法律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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